昆明市新生儿落户指南
新生儿落户(出生登记)常规情况:
一、办理条件:
新生儿出生后,新生儿父母应当按照随父随母自愿的原则,及时向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婴儿户口登记(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搬运材料:
● 一般办理材料:
1.婴儿父母共同书面申请;
2.婴儿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3.出生医学证明;
●办理无结婚证非婚生育材料:
1.如果你申请与你的母亲定居,你应该提交:
(一)非婚生声明;
(2)婴儿母亲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3)出生医学证明;
2.如果申请随父定居,需要提交:
(一)非婚生声明;
(2)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书;
(3)出生医学证明;
(4)婴儿父亲的情况:户口本、居民身份证。
● 离婚材料:
(一)婴儿父母共同书面申请;
(2)婴儿父母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3)出生医学证明;
(4)离婚证、离婚协议或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
● 在中国境外出生的子女:
(一)婴儿父母共同书面申请;
(2)婴儿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3)出生医学证明;
(四)本人和中国公民回国时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等出入境证件。
● 注:
1.不符合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条件的,需提供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2.新生儿父母民族成分不同的,应当在父母共同书面申请中明确确认。
三。完成时限:
1、6岁以下当场完成;
2、6-16周岁(不含)3个工作日内完成;
3、16周岁以上5个工作日内。
四。手续费:
不收费。
五、处理地点:
或者父亲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点击查看昆明市派出所地址和电话)
新生儿落户(出生登记)特别规定
(一)在同一县(市、区)(昆明主城区四个区视为一个区)内,夫妻一方为家庭户,另一方为集体户的,所生子女随其中一方家庭户落户。
(2)已婚学生夫妻一方属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属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生子女随非高校集体户口落户;双方户口属于大中专院校集体户口的,在校出生的子女可以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落户。
(3)夫妻是现役军人,妻子是当地居民的,其所生子女随当地居民落户;夫妻是现役军人,男方是当地居民的,其所生子女按照随父随母自愿的原则申请落户;夫妻一方是现役军人,另一方是高校集体户口的,所生子女可以在现役军人部队所在地落户,也可以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夫妻双方都是现役军人,子女可以在父亲或母亲部队所在地落户,也可以在祖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现役军人子女应提供现役军人身份证明文件(军官证、士兵证、职务命令等。)等他们安定下来。
(4) 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定居中国生育子女。
1.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生育的子女,由中国公民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需要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和情况说明;
(2)《出生医学证明》(非婚生子女随父定居的,应一并提交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不符合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条件的,需提供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三)中国公民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2.夫妻双方均为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华侨,或者一方为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华侨,另一方为外国人。其在中国出生的子女可在祖父母常住户口登记地申请常住户口登记,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2)《出生医学证明》(非婚生子女随父定居的,应一并提交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不符合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条件的,需提供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3)父母已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或作为外国公民的身份证件;
(4)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簿及亲属关系证明。
(5) 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外生育的子女落户。
1.中国公民、出生后未取得其他国家签发的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件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外生育的子女,持中国有关出入境证件入境,我国公民及其子女中有一人已在中国定居的,可以向中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进行登记,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和情况说明;
(二)本人和我国公民回国时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旅行证等出入境证件;
(3)说明本人(未满18周岁的监护人)未取得或放弃外国国籍或外国永久居民身份的书面材料;
(4)境外申请的出生证明原件,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的领事认证或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或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或者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2.本人出生在国外,父母都是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的华侨,但没有取得他国国籍。回国后可以在爷爷奶奶常住户口登记地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报常住户口,
需要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2)境外申请的出生证明原件,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的领事认证或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或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或者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3)本人及父母回国时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旅行证等出入境证件;
(4)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簿及直系亲属证明。
3.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后取得其他国家签发的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件,持其他国家证件入境,经出入境管理部门认定具有中国国籍的,可以向中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需要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和情况说明;
(二)居住地国家或者城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中国国籍证明;
(3)本人(未满18周岁的监护人)声明放弃外国国籍的书面材料;
(4)境外申请的出生证明原件,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的领事认证或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或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或者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