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
年满16周岁(不含学生)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支付标准和支付补贴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组成。
个人缴费:自2019年1月1日起,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调整为每年200元、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2000.3万元七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缴费补贴:2019年1月1日起,200元至3000元共七个缴费档次,缴费补贴标准分别为40元、50元、70元、100元、120元、220元、320元。2018年及往年仍按原12档缴费,缴费部分不享受缴费补贴。
集体补助:鼓励符合条件的集体组织增加缴费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组织、慈善组织和个人增加对参保人员的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付款时间和流程
缴费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20日,规定期限内缴费可享受当年政府补贴,逾期缴费不享受政府补贴。个人支付需缴纳税款和银行代扣。如需变更缴费档次,参保人需持本人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社保(农保)中心、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社区(行政村)银行代扣代缴。
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扶贫政策
(1)对低保、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按照提高后的最低缴费档次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低保和特困人员中的重度残疾人,按照提高后的最低缴费档次标准给予补助。
(二)在同一自然年度内,经历贫困状态的参保人员纳入政府支付的养老保险范围。
(3)“十三五”期间(2016-2020年),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4)2020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贫困人口,可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按月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五、个人账户
为政府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及利息;集体补助资金及其他社会组织、慈善组织和个人对被保险人的补助资金及利息;政府支付补贴、支付补贴资金及利息。
(一)个人账户转移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统筹地区迁移户籍的,转出地应当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移到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无论户籍是否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二)个人账户的继承
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六。养老金福利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终身支付。基础养老金标准目前为每人每月218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国家规定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a)领取养老金的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中包括:
2011年4月1日前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2011年7月1日前年满60周岁的城镇居民,可以不缴费,直接申领基础养老金(无个人账户养老金)。
1966年4月1日以前出生的农村居民和1966年7月1日以前出生的城镇居民,应当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但累计缴费不能超过15年。
1966年4月1日以后出生的农村居民和1966年7月1日以后出生的城镇居民应当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2)调整养老金福利
1.老年人基本养老金。自2019年1月1日起,65周岁至79周岁的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元;80周岁以上的被保险人,每人每月多领10元。
2.基本养老金年限。自2019年1月1日起,为引导和鼓励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提高待遇水平,对连续缴费15年以上(含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年限)的,每增加1年,每人每月增发养老金2元。同时,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继续执行大政发〔2013〕45号文件中“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基本养老金每满1年增加5%”的规定。
(3)计算退休金利益的例子
城乡居民40岁时,每年年底前缴纳20年最高档次3000元。假设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为年复利1.5%,月养老金标准计算方法如下:
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个人账户累计总额/139 =(3000+320)*(1.01519+10.1518+1.01517+...+1)/139 = 3320 * 23.12/139 = 51334.54元/。
2.基础养老金=基础标准+增加年限+附加年限=218元+218元*5%*(20-15)+(20-15)*2元=218元+54.5元+10元=282.5元;
3.月养老金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552.55+282.5=834.72元;
4.年养老金=834.72元*12个月=10016.64元。
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