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和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的统筹规划、组织管理,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活动,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全国职业技能竞赛技术规程》和《关于印发〈规程〉的通知》(辽人社发〔2015〕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赛,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结合生产经营和工作实际,突出操作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群众性竞赛。
第三条竞赛活动应当以社会效益为主要目的,不以营利为目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紧密结合产业发展、技术创新、群众需求、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技能竞赛管理规定进行。
第四条举办竞赛应当本着勤俭节约、量入为出的原则,通过组织者自筹、社会赞助或者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专项资金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竞赛经费应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主动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沈阳市举办的各类竞赛。
第二章组织和管理
第六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筹全市竞赛工作,负责对全市竞赛工作进行综合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政府部门(单位)、行业组织、企业或职业院校负责行业(系统)竞赛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全市职业技能竞赛分为市级竞赛、区县(市)级竞赛和企业岗位培训三类。市级比赛分为市级一级和市级二级两个级别。
(1)市政竞争
1.市级一类竞赛是指跨行业(系统)的综合性职业技能竞赛,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
2.市级二类竞赛是指单个行业(系统)的职业技能竞赛,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系统)部门和行业组织共同举办。
同一职业(工种)不能在同一年度内重复担任。
(2)区、县(市)级竞赛
区、县(市)级竞赛是指本区、县(市)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技能竞赛,竞赛周期和组织实施由区、县(市)自行确定。
(3)企业岗位培训
企业在职培训是职业技能竞赛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鼓励企业以多种形式积极组织开展更加广泛深入的技术竞赛活动,通过竞赛培养和选拔人才。竞赛周期和组织实施由企业自行决定。
职业院校参考企业岗位培训。
第八条竞赛可根据产业布局、企业用工需求、求职需求、创新创业需求、社会日常生活需求等组织实施。职业技能竞赛原则上分为初赛、复赛、决赛三个阶段。
第九条全市各类专业(工种)竞赛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通过行业(系统)与地域相结合,丰富的形式与现代科技相结合,线上线下相结合等。,并融入娱乐元素,按照周、月、季、年比赛等时间节点组织举办。同时融入招聘会、人才测评、推介会、人力资源项目交流会等会议元素,致力于将大赛打造成可持续发展的全国性赛事。
第十条本市有关部门(单位)、行业组织等承办各类世界级、国家级、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区域选拔赛,竞赛周期由主办单位确定。
第十一条市级一等奖竞赛可以命名为“沈阳(市)”和“全市”。二类比赛可命名为“沈阳(全市)××市×××区×××区×××区×××区×××区×××区×××区×××区×××区×××区×××区××区××区××区××区××区××区××区××区××区××区××区××区
第十二条举办竞赛应当坚持普遍性、先进性和规范性的原则。在职业(岗位)选择上,应重点选择技术含量高、技术先进、通用性强、从业人数多、代表前沿技术的标志性职业(岗位)。根据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情况,可以在市级层面设置职业技能鉴定新职业(工种)。
第三章小组赛规则
第十三条市级比赛的决赛原则上应在下一赛区选拔赛的基础上进行。应该有一定的规模。单个职业(工种)市级比赛原则上应不少于50人。每个职业(工种)市级竞赛原则上应不少于30人。新职业和类别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四条各区、县(市)及各行业相关单位应积极参加市级创先争优活动。参照市模式,成立相应的区、县(市)和行业大赛组委会,在市大赛组委会的统一指导下,具体组织本地区和行业赛区的选拔赛。
第十五条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并给予市级二类竞赛支持。大赛组委会要主动与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沟通,自觉接受其对当地赛区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六条竞赛由组织者组织。联合举办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及其各自的责任应当明确。
第十七条竞赛职业(工种)原则上应为竞赛组织者主业(主要职责)的职业(工种)。
第十八条举办职业技能竞赛,应当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设置竞赛项目和组织命题。市级一等赛(员工组)原则上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二级(技师)技能及以上要求组织实施。市级一类竞赛(学生组)和市级二类竞赛原则上按照国家职业标准三级(高级工)技能及以上要求组织实施。区、县(市)级职业技能竞赛原则上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四级(中级工)技能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职业技能竞赛可以参照世界技能大赛,只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竞赛内容包括实际操作考核和理论知识考试两部分,其中实际操作考核成绩应占总成绩不低于70%。总分相同,实际操作考核分数高的,排名第一。
第二十条各类职业技能竞赛由企业职工、学生及其他参赛人员按照命题等级组织进行。市级一类赛(职工组)的参赛选手原则上应具备相应的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标准三级(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市级一类赛(学生组)、市级二类赛的参赛选手原则上应具备相应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国家职业标准四级(中级工)。区、县(市)级竞赛,参赛选手原则上应具备相应的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标准五级(初级工)、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
第二十一条已取得高于竞赛命题等级的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不得作为选手参加本市各级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辽宁省技术能手、辽宁省工艺美术师、沈阳市优秀技术能手、盛京大工匠等国家、省、市荣誉称号的,不再参加市级及以下竞赛。
第二十二条比赛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竞赛管理部门可视情况取消其参赛资格和比赛成绩:
(一)未按照竞赛须知和竞赛实施方案的规定,擅自改变竞赛场地、时间或者内容的;
(二)组织管理不善,在竞赛过程中造成重大事故的;
(三)违反竞赛规则和评审标准,违反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徇私舞弊,成绩不准确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四章小组赛资格
第二十三条竞赛组织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具有独立法人承担担保责任;
(二)满足竞赛需要的场地、设施、设备、原材料、信息网络和后勤保障等。;
(三)有与竞赛组织要求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竞赛管理人员,能够按要求完成相应的竞赛工作;
(四)具有与竞赛水平相适应的专家裁判队伍,能够按要求完成相应竞赛试题的支持、评价和裁判工作;
(五)有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支持;
(6)比赛期间,能够为参赛人员提供相应的保护、救援、人身保险等安全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竞赛组织者应当提供下列备案材料:
(一)职业技能竞赛实施方案。包括:目的、名称、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竞赛职业(工种)、时间、地点、方式、竞赛试题要求、参赛人数、奖项排名设立、评分规则、相关场地、设备、技术检测手段、经费来源、预算和运行方案等。
(2)沈阳市职业技能大赛记录表(附件);
(3)大赛组委会及组委会办公室成员名单;
(四)竞赛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
(五)竞赛裁判委员会成员名单;
(六)竞赛仲裁委员会成员名单;
(七)竞赛疫情防控、安全保障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五条竞赛组织者应当于每年第四季度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下一年度的竞赛活动计划。符合相关要求的,由市人力社保局纳入年度竞赛计划,并于明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各类世界级、国家级、省级比赛按当年比赛计划执行。未备案比赛的,市人力社保局不受理选手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晋升。
第五章竞赛实施
第二十六条举办竞赛应当设立竞赛组织委员会、专家委员会、裁判委员会和仲裁委员会。组委会负责组织管理。组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沟通协调等日常工作。组委会下设竞赛组、技术组、监测组、宣传组等部门。专家负责竞赛命题、能力评估等技术工作;裁判委员会负责现场裁判和成绩评定;仲裁委员会负责解决竞争纠纷。
第二十七条大赛组委会应当指导相关单位组织大赛,确保相关单位按照大赛宗旨要求实施大赛组织保障。比赛中的重大决策必须经组委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八条竞赛活动一般应包括新闻发布会、竞赛开幕式、竞赛组织实施过程、技术点评、竞赛闭幕式和竞赛宣传。
第二十九条参赛选手、裁判员和工作人员必须持本人身份证,佩戴大赛组委会制作的参赛卡参加比赛活动。
第三十条竞赛应当建立完善的裁判人才库,裁判员的选拔必须经竞赛组委会批准。
第三十一条每名选手的比赛成绩必须得到3名以上裁判员的认可和评分。比赛结果须经裁判委员会评定,并经大赛组委会审定后公布。期间如有疑问,仲裁委员会将重新考虑。如确需更改成绩,由组委会讨论决定,并在监察组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十二条大赛组委会办公室负责建立大赛档案,记录、收集和保管与大赛有关的报名表、花名册、成绩单等原始资料。
第三十三条大赛组委会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工作,建立大赛新闻发布和通报制度,积极扩大宣传覆盖面。宣传主要包括:赛事宣传、环境宣传、人物宣传等有关政策、运动员训练区域(单位)、新标准、新技术、新理念等方面的宣传。,从而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良好氛围,努力扩大宣传覆盖面。
第六章竞赛奖项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奖励对象为在世界级、国家级、省市级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参赛选手,以及积极组织参赛并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
第三十五条对在世界技能大赛中获得金牌、银牌、铜牌、获奖奖牌和参赛资格的运动员,给予表彰奖励通知。
(一)金奖获得者奖励人民币50万元;
(2)获得银牌的选手奖励人民币40万元;
(3)铜牌获得者奖励人民币30万元;
(4)获奖者奖励人民币20万元;
(5)获得参赛资格的选手奖励人民币10万元。
第三十六条在全国、省、市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选手,给予通报表彰奖励:
(1)全国一级赛各职业(工种)前3名分别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二级赛前三名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二)获得省级一等奖的每个职业(工种)前3名的选手,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二类竞赛各职业(工种)前三名获奖者,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5000元。
(3)市级一类竞赛各职业(工种)前3名,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5000元;二类竞赛各职业(工种)前三名获奖者,分别奖励10000元、6000元、3000元。
第三十七条对在世界级、国家级、省级比赛中培养和指导参赛选手的教练员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第三十八条根据组织参加竞赛和承办职业技能竞赛的情况,对成绩突出的单位授予“沈阳市技能竞赛优秀组织单位”奖牌。
第三十九条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参加各类竞赛并通过实际操作考试和理论知识考试的参赛人员,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晋升,不限专业年限。竞赛获奖者的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或职称证书,由竞赛主办方成员单位在竞赛结束后统一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
(一)获全国各职业(工种)竞赛一等奖前6名选手、各职业(工种)竞赛二等奖前3名选手、各职业(工种)竞赛省级一等奖前2名选手、各职业(工种)竞赛二等奖第1名选手、市级各职业(工种)竞赛一等奖选手,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可晋升为高级技师(国家
(二)获得第4-6名全国二类竞赛、第3-4名省级一类竞赛、第2名市级一类竞赛、第1名市级二类竞赛的选手,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可按有关规定晋升为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3)获得省级一类竞赛各职业(工种)第5-6名、市级一类竞赛各职业(工种)第3名、市级二类竞赛各职业(工种)第2名,可晋升为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可按有关规定以助理工程师身份参加;其余6名选手在比赛中通过了实际操作考试和理论知识考试,符合晋级条件,在原有职业资格的基础上晋级一级。
第四十条。根据有关规定,沈阳市五一劳动奖章、沈阳市五四青年奖章或沈阳市巾帼功勋模范可授予获得世界技能大赛参赛资格的选手、国家一级赛前3名选手、省级一级赛前2名选手、市级一级赛前1名选手。两种荣誉不可兼得。
第四十一条。根据相关规定,获得全国一类竞赛各职业(工种)第4-6名、省二类竞赛各职业(工种)第3-6名、市一类竞赛各职业(工种)第2名、市二类竞赛各职业(工种)第1名的选手,可授予“沈阳”荣誉不可兼得。
第四十二条获得世界技能大赛参赛资格的选手、全国一级赛前三名选手、省级一级赛前两名选手、市级一级赛第一名选手,可不受上一级(等级)岗位数量限制,直接在相应等级(等级)聘用。
第四十三条市级及以上竞赛获奖人员纳入全市高技能人才库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世界技能邀请赛奖励标准参照国家一级赛奖励标准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涉及的奖励资金由沈阳市人才专项资金支付,按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主办单位拟对上述市级一、二类竞赛之外取得优异成绩的参赛选手进行表彰奖励的,可结合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另行表彰奖励。
第四十六条以竞争为名进行非法营利活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过去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