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城务工人员落户福州县(市)城区和建制镇办理指南
应用条件
在福州市辖区外的县(市)镇工作生活,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子女,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用工单位建立的集体户,视同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申请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报告;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房屋产权(自建住房可提供土地使用证)或公有住房租赁证。
其中,在用人单位房屋落户的,还需提供:无房证明、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或本人在居住地合法持有的营业执照和纳税证明)、用人单位同意落户的证明;
单位迁入集体户的,需提交无房证明、与用工单位合法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在用工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或在居住地合法持有的营业执照和纳税证明)、用工单位同意落户的证明和单位集体户首页。
4.共同居住的父母、配偶、法定婚龄以下子女需要随迁的,还应提供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上)、居民户口簿和直系亲属证明(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派出所出具的直系亲属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或使馆认证的亲属关系证明之一)。
处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验收部门
当地警察局的拟议安置
gt gt点击查看福州各派出所的地址和电话。
注意
1.“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是指: (一)本人或直系亲属(含父母、配偶、子女)拥有的自有住房(含商品房、安置房、二手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自建住房和集资建房);(2)本人或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原廉租住房、房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公房);(3)就业单位名下的住房(落户人数为单位产权建筑面积每15平方米1人)。
2.“无房证明”是指最近一个月内,由本人户籍所在地房屋产权机关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在本市(县)辖区内无其他住房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