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款人必须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90天。
(并自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起,向前推算,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
2.本人或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在本市区域内购买存量房,并在一年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3.借款人没有正在偿还的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及配偶信用良好,正在偿还住房贷款不超过2笔(含)。
4.具有购买存量房的相关手续和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房屋所有权已转移到购房人名下,可以抵押。
5.借款人和抵押人必须年满18岁。
注:借款人所在单位连续拖欠住房公积金超过65天(含65天)的,不予贷款。
6.关于首付款比例的规定
①首套房规定: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总房价的40%,但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含)且房龄小于5年(含)的,自筹资金比例可降至30%。
②二套房规定:自筹资金比例不低于房屋交易价格与评估价格两者中较低值的60%。
(1)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单人最高贷款额度45万元,双人最高贷款额度70万元;
(2)金州新区、保税区和旅顺口区
单人最高贷款额度33万元,双人最高贷款额度58万元;
(3)普湾新区、长兴岛经济开发区、花园口经济区、普兰店市、瓦房店市、庄河市、长海县。
单人最高贷款额度28万元,双人最高贷款额度47万元。
(1)贷款申请表(在公积金中心营业厅前台填写)
(2)户口本
(3)身份证(借款人、借款人配偶、抵押人提供)
(4)婚姻状况证明
(5)房地产买卖合同或大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6)房屋所有权证(以过户为准)
(7)房地产评估报告(组合贷款2份)
(8)房地产交易契税完税发票
(9)还款存折(在公积金中心营业厅开立)
(10)联名公积金卡和交易密码(主借款人和附属借款人均需提供)
(11)组合贷款联系人列表(办理组合贷款时提供)
(12)商业贷款合同(组合贷款需要)
1.受理:借款人填写借款申请表,授权借款人及其配偶查询征信系统。公积金中心核实没有不良贷款和不良信用记录后,再去公积金中心招投标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房屋评估。三个工作日后,向公积金中心提交贷款材料。
2.审批:公积金中心在核对借款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后,确定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和期限。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的,公积金中心在审批贷款额度和期限后,打印组合贷款联系单,提交给借款人在组合贷款银行办理商业贷款。组合贷款完成后,将相关材料提交至公积金中心。公积金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3.抵押登记:借款人、抵押人(或代理公司)持相关书面抵押登记文件到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结算材料转移至公积金中心。
4.放款:公积金中心收到抵押登记材料并核实无误后,委托银行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购买房屋的地区办事处
(1)大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山办事处
武汉街51号
(2)大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甘井子区办事处
大连市甘井子区中华西路129号(华南广场转盘西侧300米,北侧)
(3)大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沙河口办事处
长兴街123号
(4)大连公积金管理中心高新园区管理处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石大街13号
(5)大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西岗区办事处
黄河街76号
(6)大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金州办事处
解放路850号
(7)大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庄河办事处
昌盛街337号
(8)大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兴岛办事处
岛临港工业区长兴路622-7号
(9)大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普兰店办事处
大连普兰店区世纪路中段80号
(10)大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旅顺口办事处
黄河路32号
本人到场,在材料(包括组合贷款相关材料)齐全的当天完成贷款申请审批。
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在合同约定的日期发放贷款。
市办公室:8:30-16:00区、市、县办公室:8: 30-11: 30-13: 00-16: 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