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最新规定


长春职工退休 医保缴费年限的规定有哪些?

长春市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标准如下:

1.城镇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女职工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或60周岁、男年满60周岁),变更医疗保险身份成为退休人员时,还必须符合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实际缴费年限至少满15年的规定。退休人员2001年10月10日前在我市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符合国家规定的,视为缴费年限。

2.对于2011年4月1日前已经退休的参保人员,因参保单位关闭、破产等原因中断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可自愿选择以下两种参保方式,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一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是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相关缴费规定,一次性缴纳低于最低实际缴费年限的医疗保险费,享受无个人账户住院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3.公式:退休前的工资基数*逾期月数*9.7%=逾期总额。

4、本月为在职退休人员,一次性缴费在下月单位征缴清单中显示,连同单位医疗保险费一并缴纳。

地址:市医保局窗口(戎梵东路166号);新区行政服务中心三楼(长春市龙湖路5799号);一汽服务大厅(东风街与兴顺路交叉口,一汽服务贸易旁100米)。

员工和灵活住院的报销比例如下:

报销比例公示为:(A类100%+B类90%(退休92%)-起付线)*对应段比例=整体上报。

起付线:省级医院1200元;市级医院700元;区医院40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200元。

在职职工比例:省级医院85%;88%在市级医院;91%在地区医院;

退休职工比例:省属医院87%;90%的市级医院;地区医院93%。

基本医疗统筹段20万,超统筹段无起付线,最高额度50万;

1-50万(总费用-自理费用-自付金额)*超计划期的90%。

在最高支付限额内发生的住院(含门诊特殊病种)自付合规医疗费用(含个人账户支付,不含丙类费用),年度累计金额超过9000元的,给予补偿。

大额补贴:0-3万元(含3万元)补偿65%;3万-6万元(含6万元)补偿70%;6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补偿75%;10万元-20万元(含20万元)补偿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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