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持续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深入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稳步实现城镇农业转移人口和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20年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一体化发展重点任务的通知》要求,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关于督促落实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重点工作的通知》、《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一般要求
(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
——坚持因地制宜,目标引领政策。立足本地实际,紧盯目标要求,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基本公共服务提供能力,进一步优化完善有针对性、分层次的落户政策,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坚持积极稳妥,优先解决存量。突出重点群体,以已在城镇就业、长期在城市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为重点,坚持存量优先,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让有意愿、有能力落户城镇的农业转移人口全部落地。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尊重城乡居民自主落户意愿,依法保护农业转移人口和本市其他常住人口的合法权益。不得强迫他们落户,坚决防止“被落户”。
——坚持统筹配套,完善公共服务。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配套制度改革创新,不断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社会保障、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坚持人地和谐,加强城市规划。在整个区域的整体规划中,疏解老城区的功能,完善新城区和新区的功能,逐步降低老城区的人口密度,提高新城区和新区的人口聚集能力。
(三)工作目标。通过调整户口迁移政策,进一步放宽城市落户条件,更好地服务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不断推进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深化“人钱挂钩”、“人地挂钩”等配套政策。
二。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户口迁移政策
(四)精准修订积分落户政策。深入调研南京城市发展中紧缺、困难行业人群的落户需求,结合调研结果,及时修订积分落户政策。确定关键人口分值指标的准确性,加大社保和居住年限分值比重,突出正向激励导向,做好负面清单管理,充分体现指标分值设置的科学性,解决在城市长期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居住的普通劳动者落户问题。
(5)开通其他结算渠道。进一步优化人才落户政策,顺应现代人口流动趋势,吸引更多人才来南京。落实农村大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学生在校期间可将户口迁回原籍,毕业后迁入原(创)地。
(六)创新户籍迁移政策。全面放宽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区城区落户限制。持有上述四区居住证并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可以落户。实现积分落户时与苏州的居住和社保缴纳年限累计互认。在省内其他城市居住年限和社保缴纳年限在申请落户时纳入我市累计认定。探索长三角城市群内具备条件的省外城市实现同城户籍准入年限累计互认。允许符合条件的返乡就业创业人员在原籍或就业创业地落户,建立城乡有序迁移制度。积极推进农村贫困人口在城镇落户建档立卡。
三。继续推进永久居民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
(七)全面深化居住证制度。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所有未在城镇落户的常住人口,确保所有有意愿的未在城镇落户的常住人口持有居住证,将居住证持有人纳入常住人口城市管理,确保其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服务。根据我市承载能力,不断扩大居住证附带的公共服务范围和提高服务标准,逐步缩小居住证持有人与户籍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提高常住人口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的便利性。
(8)保障农业转移人口等非户籍人口子女享有平等的教育权利。根据我市常住人口数量变化,科学规划全市教育资源布局,加快基础教育学校建设,切实增加学位供给。落实“两为主、两进”的政策要求,进一步推动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确保符合政策要求的随迁子女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就读公办学校比例保持在90%以上。挖掘事业编制潜力,向教师队伍倾斜,探索建立“市级统筹、重点保障、动态调整、周转”的市级中小学教师编制周转池制度,探索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新办幼儿园人员编制备案制管理试点,建立教育用地储备制度,优先满足教育发展需要。
(九)推进公共就业服务全覆盖。优化实施青年大学生“宁聚计划”,加大对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的创业扶持力度。对有创业意愿和培训愿望、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农民工开展创业培训,加强创业项目开发、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和后续扶持等服务。大力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统筹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就业补贴基金、地方人才基金等对符合条件的重点就业转移群体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推进政府购买公共培训服务,引导企业、院校和培训机构面向农村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实施“春潮行动”、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和创业培训计划,全面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加大对企业稳定岗位的帮扶力度,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实施失业保险回归,帮助企业稳定岗位。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均等化、标准化、智能化建设,完善公共就业管理和服务城乡一体化,落实《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实施办法》,推行常住户口失业登记制度,拓宽农村劳动力和农民工就业渠道,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
(十)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的劳动权益。促进赖宁雇员和城市工人同工同酬,平等参加雇员社会保险和相关待遇。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严格落实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措施,按规定将被征地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优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流程。及时发布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信息,评估最低工资政策实施效果,充分发挥最低工资标准的降低效应。结合贯彻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条例》,抓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的落实,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功能,有效处理劳动关系矛盾纠纷。积极做好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受理和办理农民工讨薪法律援助案件,做到优帮优助,力所能及,切实保障其劳动报酬权益。
(XI)农业转移人口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积极探索我市灵活就业居住证持有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对于通过相关政策在我市落户的人员,可选择参加居民医保。个人按本市居民同等标准缴费,享受本市居民同等医疗保险待遇。各级政府按照市、区居民同等标准给予补贴,避免重复参保和补贴。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全面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在实现基本政策、待遇标准、基金管理、经办管理、定点管理、信息系统“六统一”的基础上,规范经办服务流程,增强参保人员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12)不断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将农业转移落户人口纳入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管理范围,享受同等补助标准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照属地原则,自愿就近选择家庭医生团队签约,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实施全过程、连续的健康管理服务。加强农业流动人口职业病防治,加强职业卫生知识培训、职业健康监测、接触职业危害的农业流动人口个人防护用品使用等管理。
(13)将农业转移落户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保障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落户人口与我市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政府提供基本住房保障的权利。住房保障实行实物保障和租赁补贴相结合,因地制宜增加公租房实物供应,稳步扩大租赁补贴覆盖面,合理确定住房保障准入标准,适时动态调整。大力实施精准保障,重点保障环卫、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行业农业转移落户人员的住房需求。
(十四)调整优化社会救助政策体系。推进社会救助综合改革和“暖心救助”改革。适应户籍和审批改革制度要求,修订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临时救助制度覆盖所有常住人口,细化认定条件,提高救助实效。加强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过渡,适当放宽相关准入条件,简化申请审核流程,探索在市域范围内申请常住户口,实行“户保”“人保”相结合,落实低保等边缘群体救助政策。制定政策意见,解决滞留3个月以上的流浪乞讨人员安置问题,确保全市符合政策的流浪乞讨人员安置率达到100%。
(十五)进一步完善普查制度,推进信息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加强农业转移人口落户统计工作,完善常住人口统计调查制度,逐年发布全市和各行政区常住人口和户籍人口、行政区城镇户籍人口和城镇户籍人口数据。按照《南京市政府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分类完善就业、教育、收入、社保、不动产登记、信用、健康、婚姻、民族等各类人口信息。,突破各部门数据壁垒,逐步实现人口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和可信数据服务的综合开发利用,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的便利性,为政策完善提供数据支撑。
四。完善“人地钱挂钩”等配套政策[S2/]
(16)继续实施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进一步细化财政投入方向,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数量较多地区的支持力度,向财政困难地区倾斜,对基本公共服务较好地区给予奖励,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在我市流动。
(十七)建立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增加与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的联动机制。按照人地挂钩原则,在现行土地利用计划分配方案中,将各区上一年度非户籍人口落户数量作为重要分配考量,合理安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住房、教育、医疗、养老等民生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的合理用地需求。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有效盘活现有建设用地,建立健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激励约束机制。根据全市土地空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江南主城、江北新主城)-副城-新城的城市职能体系,结合人、地、经济相匹配的原则,统筹安排规划空各项指标。同时,结合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变化,完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分配机制,合理安排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十八)深化农村土地制度和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协调推进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尊重农民自主选择进城还是留在农村,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引导和支持进城落户农民按照有偿原则在其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三权”或在获得合理补偿后返还集体组织。但强制收回“三权”不允许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要求,有序推进宅基地所有权、资格、使用权“三权分置”改革,探索闲置宅基地和证照齐全的农房,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探索适度放开宅基地和农房使用权,纳入新一轮农村改革试点范围。在完成一地农村不动产权属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农村产权制度,2021年底前基本完成一地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九)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户籍制度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策支持和各方面的配合。成立南京市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任组长,秘书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市公安局、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市城乡建设委、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司法局、市统计局等。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市公安局负责同志为办公室主任,协调全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同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共同开展户籍制度改革,提高改革效率,增强政策调整的准确性和系统性。
(20)狠抓工作措施落实。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要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深刻把握城镇化进程的客观规律,围绕南京作为东部地区重要中心城市、长三角地区特大城市、江苏省省会城市的定位,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细化改革政策措施,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统筹考虑,制定基本准确的户籍、教育、就业、医疗、社保、住房等配套政策,狠抓政策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二十一)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承担的改革任务的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政策措施落地生根。市发改委、市公安局要会同各部门加强对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检测评估、指导监督,动态调整完善政策,确保政策实施效果。公安部门要如实统计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客观反映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效果,坚决防止农民被“带进城”。
(XXII)做好宣传教育引导工作。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解决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问题、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新思路、新举措。,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及相关配套政策,及时报道好经验好做法,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为加快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二十三)优化调整现行户籍政策。根据国务院、各省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全面梳理现行户籍政策,调整修订相关政策条款,使户籍政策体系更加科学规范。市人事、人社、民政、教育、房产、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应积极配合户籍政策的修订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