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鲍芹的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况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被保险人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残或者自杀,但自杀时被保险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因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发生的打斗、攻击或谋杀;
(4)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抹或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书使用非处方药的,不在此限;
(5)被保险人受酒精、药物及管制药物影响,但被保险人遵医嘱用药者除外;
(6)生物、化学或原子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造成的任何爆炸、烧伤、污染或辐射;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袭击;
(8)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9)被保险人接受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整容手术、矫形手术、变性手术或整形手术;
(10)在本保险合同等待期前,被保险人患有保险合同约定的特定既往疾病(见定义)和保险合同特别约定的疾病或情况;
(11)被保险人接受各种医学鉴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孕妇及胎儿性别鉴定、伤情检查鉴定、亲子鉴定、基因鉴定;
(12)工伤(见定义)和医疗事故(见定义)。
(13)对于保险责任“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基本医疗费用保险”,对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负责支付保险费。
(14)被保险人不符合入院标准、住院卧床(见定义)或住院病人拒绝出院的,保险人不负责支付自医院确定其出院之日起所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的保险金。
(15)被保险人使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药品,在下列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①被保险人无医生处方服药;
②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医疗机构和药店购买药品。
③使用未经国家医药产品监督管理局许可或批准上市的药物;
④特定药品的处方与国家医药产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中所列的适应症、用法和用量不一致;
⑤相关医学资料不能证明特定药物对被保险人所患疾病有效;
⑥未经科学或医学批准进行实验或研究治疗;
⑦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接受治疗(见定义)。
(16)对于本保险合同规定的免赔额,保险人不负责支付保险费。
重要提示:保险合同生效前,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治疗既往疾病及其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①肿瘤:恶性肿瘤和原位癌;
②肝肾疾病:肾功能不全、肝硬化、肝功能不全;
③心脑血管疾病及糖脂代谢疾病:缺血性心脏病(包括冠心病、心肌梗死)、严重心律失常、脑血管疾病(脑梗塞、脑出血)、高血压3级(收缩压≥180mmHg或舒张压≥110mmHg)、糖尿病伴并发症;慢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以上)、主动脉瘤或主动脉夹层、
④肺部疾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和慢性呼吸衰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