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电动自行车补领或者换领条件
电动自行车号牌遗失或者损坏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遗失或者损坏之日起五日内向原登记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电动自行车所有权转移的,双方应当自所有权转移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登记。
过渡期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办理过户手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不得上路行驶:
(一)车辆因毁坏、丢失、报废等原因不再使用的;
(二)因质量问题;
(三)其他需要撤销的情形。
对过渡期内达不到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过渡期届满,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号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网络对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监管,并建立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