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条件:
(1)省市外人员的户口可以落户:没有学历、年龄、就业、创业的限制。外省市人员可申请落户我市,六县(市)和长乐区人员可申请落户五城区。
(二)允许承租人及其近亲属在三江口地区的六个县(市)、长乐区和仓山区安置私有住房。
结算材料:
(1)家庭已在合法稳定住所定居的,提供以下材料:
1.结算申请书及材料真实性声明(附件2);
2.迁移者的居民户口簿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3.本人(或近亲属)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证明。近亲属权属证明的,应当提交与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近亲属关系证明。夫妻一方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可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所有权,双方近亲属均可申请迁入;
4.房屋所有权人(或房屋使用权人)的近亲属随迁的,提交与房屋所有权人(或房屋使用权人)的近亲属关系证明;
5.所有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同意落户的声明(附件3)。
(二)落户单位名下产权房为家庭户的,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落户声明及材料真实性;
2.迁移者的居民户口簿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3.单位名下合法稳定住所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4.合法稳定的就业证明;
5.单位职工近亲属迁入的,提供与户籍迁入职工的近亲属关系证明;
6.单位同意落户的声明(附件4)。
(3)已落户集体户的,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落户声明及材料真实性;
2.迁移者的居民户口簿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3.合法稳定的就业证明;
4.单位职工近亲属迁入的,还需提供与户籍迁入职工的近亲属关系证明;
5.移民及其配偶在五城区或同一县(市、长乐区)无合法产权的声明书(附件5);
6.单位同意落户的声明。
(四)在商住楼集体户落户的,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落户声明及材料真实性;
2.迁移者的居民户口簿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3.本人(或近亲属)有房产证或不动产证。所有权人为近亲属的,提交与房屋所有权人的近亲属关系证明。夫妻一方的所有权可以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所有权,夫妻双方的近亲属可以申请迁入;
4.房屋所有人的近亲属随迁的,提供与房屋所有人的近亲属关系证明;
5.所有房屋所有人同意定居的声明。
(5)落户就业人事人才中心集体户的(附件6),可自愿选择任意集体户落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落户声明及材料真实性;
2.迁移者的居民户口簿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3.下列文件之一:
(1)国家承认的高等学校学历证书或教育部学历证书或中国高等教育认证报告的电子登记表;
(2)中等专业学校(或职业院校、技工学校)毕业证书;
(3)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院校毕业证书和国外学历学位证书;
(4)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
(5)职业技能资格(等级)证书;
(6)县级以上人社部门出具的《引进人才落户证明》;
4.如果近亲属随迁,提供与申请人近亲属关系的证明。
(六)落户集体公寓的,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落户声明及材料真实性;
2.迁移者的居民户口簿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3.福州市人才公寓房屋租赁合同,或市人才(或人社)部门出具的《引进人才落户证明》;
4.如果近亲属随迁,提供与申请人近亲属关系的证明。
(七)已在三江口地区六县(市)、长乐区、仓山区定居租住私有住房组建家庭的,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落户声明及材料真实性;
2.迁移者的户口簿和承租人的居民身份证;
3.建设(房产)主管部门登记的私有出租房屋登记证明(附件7);
4.房屋租赁合同;
5.如有近亲属随租客搬家,提供与租客的近亲属关系证明;
6.所有私人房屋业主同意定居的声明;
7.移民及其配偶在同一县(市、长乐区)无合法产权房屋的申报(迁入仓山区三江口地区的不提供)。
注:承租人及其近亲属在私房地址落户后,私房所有人不同意承租人及其近亲属继续落户的,私房所有人向派出所书面申请后超过30日承租人仍拒不配合迁出的,公安机关将承租人及其近亲属户口迁入派出所设立的公共地址集体户。
(八)不能提供上述七种地址材料的,可自愿选择在公安派出所设立的方便工作生活的任一公共地址集体户落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落户声明及材料真实性;
2.迁移者的居民户口簿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3.近亲属随迁的,提供近亲属关系证明;
4.移民及其配偶在五城区或同一县(市、长乐区)无合法产权的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