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政策解读
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通知《转发国家医保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辽医保发〔2020〕1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的保险政策,满足灵活就业人员的保险需求,近日,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进行了修订。 政策的主要变化解释如下。
一、解除与养老保险的绑定关系
原政策中,非我市城镇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职工保险,需先在我市参加养老保险。根据《转发国家医保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辽医保〔2020〕15号)要求取消或放宽与其他社会保险缴费绑定等限制性规定,我市对原有政策进行了调整。新政策中,取消了首次参加养老保险的限制。
二。被保险人取消强制支付
原政策中,新参保人员需要根据不同情况缴纳2004年或25周岁至参保时的医疗保险费用;中断缴费后,需要重新缴纳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用。根据《转发国家医保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辽医保发〔2020〕15号),“各统筹地区不得强制参保人员在中断当年继续参保缴费”,“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中断期间不得缴纳医疗保险费”, 新政策修改后,取消强制缴纳医保费用,新参保人员20起无需缴纳保费。
三。中断支付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的追溯报销
在原政策中,逾期支付产生的医疗费用,医保不予报销。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医保办〔2020〕43号),新政策修订后,因转院、跨系统参保等原因中断缴费不超过3个月,缴费后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费用可追溯报销,不设置待遇等待期。
除上述情况外,新修订的政策中,对新参保人员、缴费前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人员等设置了3个月的待遇等待期。,从资金安全和上级规定的整体考虑。
总的来说,该办法在原政策修订后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将我市城镇户籍以外未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群体纳入覆盖范围。此外,参保人在欠费期间不用缴纳医保费用,中断缴费后3个月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可进行追溯报销,这将进一步减轻大部分参保群体的费用负担。下一步,我市将按照有关规定,继续进一步完善我市灵活就业人员保险待遇等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