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人才就业落户
条件:40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普通大专以上学历(含全日制本科学历),在本省领办企业或与本省各类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的人员。
条件:40周岁(含)以下,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本省领办企业或与本省各类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的人员。
条件:40周岁以下(含)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在本省领办企业或与本省各类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的人才。
条件:40周岁(含)以下,符合条件的人员,在本省领办、创办企业或与本省各类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
注:机关事业单位引进(调入)人才在编制内落户,执行现行易地落户政策。离校三年内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在我省落户后工作(三沙市除外)。
处理基础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的通知》(傅穹〔2017〕66号)
处理材料
1.申请人的户口簿。
2.提交下列人才资格证书之一:
(1)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含全日制本科学历);
(2)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等官网查询记录);如无官网查询记录,提交测评表或聘用文件或资格审查合格人员登记表或考试成绩及准考证);
(3)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和下一级同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两级证书以全国职业资格网公布为准;无下一级证书的,提交越级或例外材料);
(4)执业资格证书及官网查询记录。
3.劳动合同和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含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为法定代表人的,不需要劳动合同)。
4.根据下列情况之一提交结算地址材料:
(1)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在我市市区房产所在地落户(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及付款发票)。
(2)在实际居住地落户的社区集体户(提交本人房屋租赁证明或居住证)。
(3)落户工作单位所在社区集体户(提交劳动合同复印件和工作单位营业执照)。
(4)房屋租赁为商品房且房屋地址无家庭户的,由房屋所有人和承租人书面签署落户声明(按模板填写),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及付款发票)和租赁证明,承租人可在租赁地址落户。
5.配偶、父母和随他们一起迁移的子女提交的材料:
(1)配偶迁入的,提交配偶的结婚证和户口簿。
(2)父母子女随迁的,提交父母子女户口簿。户口簿不能反映父母子女关系的,还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户籍管理机关(公证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事档案中的亲属关系记录,或亲子鉴定证明。未成年子女随迁且与申请人不在一户的,需提交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交法院生效的子女抚养裁定文书(庭外调解协议)或婚姻登记机关盖章确认的离婚协议书。
省外子女必须是未成年或在校成年人的子女(提交学校证明)或未婚无劳动能力的成年人的子女(提交残疾证)。
落户者需要提供近期身份证照片(标注身高和血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