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缴费和享受待遇时间
更新时间:2022年2月8日
陕西省2022年城乡居民参保集中缴费于去年12月底结束。由于疫情等因素,部分城乡居民在集中缴费期间未能参保缴费。为确保城乡居民正常参保待遇,经研究决定延长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时间。缴费时间由2022年1月11日延长至2月28日,的缴费渠道与原集中缴费期相同。缴费标准仍按照集中缴费期的政策和标准执行,待遇享受期从缴费日的次月开始。
(a)一般工作人员和新工作人员保险支付政策
集中缴费期间,一般由参保人缴纳居民医保的医疗保险费。缴费后,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参保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集中缴费期间未缴纳保费的,在参保年度内不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二)特殊保险缴费人员政策
1.员工医保断了。
职工医疗保险中断后需要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应当到职工医疗保险参保地办理停止职工医疗保险手续。同时参照新的参保缴费政策,凭相关证件和资料,到拟参保缴费地税务部门,办理职工医保停缴当年的居民医保缴费。按当年个人缴费标准缴费完毕后,从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开始计算待遇享受期。
2.新生儿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新生儿出生后90日内,由监护人持新生儿真实姓名和身份证明到新生儿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税务部门缴纳出生年度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限为出生之日起至出生年度12月31日止;新生儿未在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的,可以按照其他特殊人员缴费方式缴纳。缴费完成后,待遇享受期为出生当年的次月至12月31日。
(2)新生儿出生日期距当年12月31日不足90天。享受生育年度医疗保险待遇的,必须在出生后90日内缴纳生育年度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限为出生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享受生育次年医疗保险待遇的,须在生育后90日内缴纳次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90天内未缴纳相应年度医疗保险费的,不能享受相应年度医疗保险待遇。
3.大学生
(1)当年新入学大学生以学校(校区)为单位,在学校所在地参加年度居民医保,自缴费完成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2)在校大学生以学校(校区)为单位,在学校所在地参加年度居民医保,自缴费完成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3)参保当年全省毕业的大学生,享受陕西省医疗保险待遇至当年12月31日。毕业后参加职工医保或迁出陕西省到外省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3)其他
1.集中缴费期间未参保、待遇享受期开始后需要参保且政策允许参保的特殊人员,按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完成参保缴费,待遇享受期从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起计算。
2.享受个人缴费分类补贴的参保人员,应在集中缴费期间参保。集中缴费期间未参保的,不享受个人缴费分类补贴政策,按其他特殊人员身份缴费标准缴费后可享受原身份医保待遇。待遇享受期从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开始计算。
3.参保年度内动态身份变更的人员,从次月起享受身份变更后新身份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身份变更人员住院期间跨月住院的,住院时按有利于参保人员待遇的原则执行。
二。投保支付对象
(一)具有我市城乡居民户籍或取得我市居住证且未纳入职工医保的人员,可凭其户籍或长期居住地参加居民医保。非我市城乡户籍人员(含港澳台省居民)可提供我市统筹地区居住证(12周岁以下儿童,其监护人有我市城乡户籍或居住证可视为取得居住证),也可在统筹地区参保。
(二)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高校)、全日制本科生、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不含在职本科生和研究生)、中专和技校生在科研院所的,均参加学校所在统筹地区居民医保。由参赛学校统一组织,提供集体户口簿(卡)、学校登记证等相关资料,原则上由参赛学校整体投保。
(三)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在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可自愿选择在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四)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原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下岗职工,可自愿选择在其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人员,按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农民工、短期季节工、新就业形式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参加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可以参加居民医保,但不得重复参保。
(6)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稳定就业后随单位参加职工医保,按规定退出居民医保。除上述三、四、五条所涉及的人员外,已参加职工医保的各类人员原则上不得转移或重新参加居民医保。
(七)按规定应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其他人员。
三。保险支付标准
全省居民医保缴费标准由省医保会同省财政厅,严格按照当年全国城乡居民缴费标准统筹安排,并在当年集中支付期开始前适时发布,由全市统一执行,不得自行制定标准。
缴费标准由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组成,当年筹集的资金作为年度医疗保险基金,用于参保人员的年度待遇支付。
根据国家要求和我省经济发展实际,确定2022年(2021年集中支付期)居民医保缴费标准统一为90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20元;财政补助每人每年580元。财政补助继续由各级财政按照《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政策实施后财政转移支付问题的通知》(陕财办〔2020〕1号)规定的比例分担,其中中央464元,58元11.6元,市11.6元,县区46.4元。
全省居民医保支付对部分特殊人员个人缴费实行分类资助,参保经费由财政和医疗救助资金解决。符合多身份保险补贴政策条件的,只能按一个身份享受相应的保险补贴政策,不能重复享受保险补贴政策。
特殊人员保险支付政策如下:
(一)享受资助的参保人员
1.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按160元/人给予定额资助。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2016〕31号)要求,补助资金从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
2.纳入民政、乡村振兴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人员,过渡期内可享受一定时间的定额补助政策。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贫困人口,按标准退出,不再享受保险补贴政策。
参保人员个人缴费由财政资金给予160元/人定额补助(其中省财政45元,市财政23元,县财政92元),补助后剩余160元/人由参保人员本人缴纳。
3.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贫困人口,过渡期内按规定享受保险补贴政策,省、市、县财政部门根据低保标准按照前款分配标准给予定额补贴。
4.每年9月1日后,相关部门动态新增人员,享受保险补贴政策作为下一年度认定的依据。
(2)计划生育家庭
农村原计划生育家庭(户)按全市确定的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缴纳个人保险费用,财政补助继续由各县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按原政策直接补助到人。
(三)退役士兵
士兵退出现役后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按照全省确定的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缴纳个人保险费用。
(4)大学生
当年外省毕业回陕的大学生参保缴纳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参照退役士兵规定执行。
(五)其他特殊人员。
包括参保当年已失去医保的职工、刑满释放人员、失联人员、未参加集中缴费期的各类人员、相关部门新认定的下一年度可享受参保补贴的人员。缴费标准按退役士兵条例执行。
四。保险支付原则
(一)保险原则。除按规定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从业人员外,所有非从业人员均可参加居民医保,确保全覆盖。
(二)年度保险原则。居民医疗保险应当按年缴纳,并按年度参保范围享受待遇。
(三)不重复原则。每人每年只能参加国家实施的一种基本医疗保险,不得重复参保和享受待遇。
(4)权责对等原则。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必须履行“按照国家和我省确定的年度个人缴费标准按时足额缴纳个人保险费用”的责任,才能获得相应年度医疗费用的报销权利。不履行保险责任的,不能享受待遇。
(五)税收征管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税务机关征收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公告》(2018年第14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居民医保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
(六)据实征收原则。享受保险补贴的各类人群,只交其余补贴。各类资助总额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算,按渠道申请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