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本市户籍或取得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灵活就业人员。包括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参加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二)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市级以上劳动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人员。
(三)根据有关规定可以作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其他人员。
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必须同时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费每年在首次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缴纳。
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个人按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8%缴纳。
四、按6.8%的比例参保,缴费期间不建立个人账户;按参保人缴费10%的比例建立个人账户。
五、参保人员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医疗费用补贴。
六。关于我市灵活就业人员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的规定:
(一)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首次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设定3个月待遇等待期,即办理参保登记并连续缴费满3个月(中断后3个月内视同连续缴费)后享受医保待遇。
(二)本办法发布后,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我市统筹范围内单位灵活就业人员)且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可在中断期间缴纳医保待遇,并在缴费当月享受医保待遇。同时,中断期间的待遇可以追溯享受;如果3个月内未付款,或超过3个月未付款(不允许付款),将设置3个月的等待期。
(三)在外福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以灵活就业身份申请转移并继续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转移并继续前3个月内(含3个月)中断缴费的,可按规定补缴医保费,并在缴费当月享受医保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追溯享受。如果3个月内未付款,或超过3个月未付款(不允许付款),将设置3个月的等待期。
(4)连续2年(含2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以灵活就业身份继续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前次缴费未中断或中断缴费在3个月以内(含3个月)且中断缴费的,缴费当月享受医保待遇,中断期间待遇可追溯享受。如果3个月内未付款,或超过3个月未付款(不允许付款),将设置3个月的等待期。
七。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的年龄规定:
(1)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为养老保险的退休年龄。
(二)未参加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3)规定了退休人员的退休年龄。
八、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已达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后,从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其中个人账户从达到退休年龄的次月起纳入计算。
未参加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以沈阳市上一年度企业平均退休费为个人账户转移基数。
九。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未达到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可选择以下方式办理,从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并划入个人账户。
(1)一次性一次性支付。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时,以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不足年限按6.8%的比例一次性缴纳。
(2)继续缴纳月租费。缴费期间享受在职职工医疗保险待遇;达到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后,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
十、灵活就业人员达到医疗保险退休年龄后,首次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第九条第一款方法计算缴费。
11.沈阳市统筹地区以外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计算为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计入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十二、本办法出台前,参保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期间,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可自愿选择缴费。
(1)2022年12月底前补缴欠费后,从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二)参保人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时缴费年限不足的,也可以选择一次性足额补足本办法实施前的欠费。补缴欠费后仍未达到退休规定的缴费年限的,按第九条规定办理。
十三。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税务部门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有关规定征收,并及时缴入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与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和使用。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本办法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如之前发布的任何内容与本文件不一致,以本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