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婚内新生儿入户办理指南
处理条件
1.婚生子女,由其监护人或者户主提交下列材料,向父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派出所在办理出生申报时,应当核对出生医学证明及其记载的父母信息。
申请内容应明确承诺其子女未在外地申报户籍;取消父母一方户口为省外人员的“未办理省外生育登记声明”。
二、夫妻户口在同一区、市或县(市)范围内,一方为家庭户口,一方为单位集体户口,所生子女应随家庭户口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双方户口不在同一区、市、县(市)的,可以选择以家庭或者集体户申报生育登记。
一方选择以集体户申报生育登记的,应当提交配偶及本人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在福州市辖区、县(市)无其他住房的证明(自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公安机关在申请生育登记后在集体户住址组建家庭。
本人或配偶购买的商品房未交付或未装修的,可视为在福州市辖区(或县、市)无其他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