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指南
一、报销条件
昆明市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可以报销。
二。报销范围
下列项目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药物
(1)以营养滋补为主的药物。
(2)一些可入药的动物和动物器官,干(水)果。
(3)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制成的各种酒制剂。
(4)各种药物中的果味制剂和口服泡腾剂。
(5)血液制品和蛋白制品(特殊适应症和急救抢救除外)。
(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
2。服务项目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远程会诊费、病历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调入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聘特护费、超标床位费、煮尸费、尸体保管费等特殊医疗服务费用。
3。非疾病治疗项目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和非功能性美容整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肥、增高物品;
(3)各种体检;
(4)各类预防保健诊疗项目;
(5)各种医学咨询和医学鉴定。
4、诊疗设备和医用材料
(一)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的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假牙、假眼、假肢、助听器等保健用具;
(3)各种个人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设备;
(4)各省物价部门规定一次性医用材料不能单独收费。
5。治疗项目
(1)用于各种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来源或组织来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肝脏、角膜、皮肤、血管、骨和骨髓移植以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矫形外科;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治疗项目。
6,其他
(1)各种不孕(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各类科学研究和临床验证诊疗项目。
三。偿还率
1、住院医疗:
(1)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200元,报销比例为85%;
(2)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75%;
(3)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1200元,报销比例为60%;
注:异地结算个人负担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2.门诊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在定点基层医疗服务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和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报销50%,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400元。
四。报销流程
参保患者出院后,需于每月1日前将病历第一页复印件(医院医保科盖章)、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收据、住院费用明细(一天的清单)、医保现金支付单复印件、出院证明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交至社区进行相关登记。
每月5日前,各社区将相关材料和名单上报区医保办。
每月5日至10日,区医保办审核相关票据,计算报销金额。
每月12日至15日,报市医保中心审批。
次月上旬,报销费用到账。参保患者需持本人身份证到区医保办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