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工伤津贴调整

白胜的绰号2022-08-15  7

陕西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通知(原文)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省级工伤保险行业统筹单位:

为保障工伤职工和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我省社会保障待遇调整机制的要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和《陕西省工伤保险基金实施办法》,综合考虑我省经济发展、社会保障水平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2020年12月31日前(含)通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按月发放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以及享受按月发放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不包括2020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已死亡且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并按有关规定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已领取(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调整。

二。调整标准和原则

(一)伤残津贴: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10元、104元、98元、92元;提高后,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低于3472.75元的,提高到3472.75元。五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85元,六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73元;提高后,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低于2796.5元的,提高到2796.5元。

70年代初回乡在原工作单位按月领取伤残抚恤金的农民,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2573元;大部分职工因工致残的,月养老金调整为2315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对符合《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并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现行待遇标准的基础上,上月调整增加人均51元。

(3)生活护理费:以2020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结合实际情况,根据工伤保险规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为每月3480元;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每月2784元;生活不能自理部分每月2088元。为保证待遇支付的公平性和政策的连贯衔接,原生活护理费高于今年调整标准的,按高标准执行。

三。调整资金支付渠道

1-4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应按本通知规定支付其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增加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七十年代初回乡农民伤残抚恤金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支付。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老职工的相关待遇,按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四。调整程序和时间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标准由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省级行业统筹单位根据本通知组织实施。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全省工伤保险待遇调整。

五、工作要求

工伤保险待遇的调整直接关系到工伤职工及其亲属的切身利益。它是发挥工伤保险制度作用,保障其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各市(区)和省级行业统筹单位要高度重视,狠抓落实,确保各项福利落到实处。

本次调整应于2021年9月底前完成。请将调整中的问题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反映。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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