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灵活就业职工医保取消参保人员强制补缴
取消被保险人的强制缴费
原政策中,新参保人员需要根据不同情况缴纳2004年或25周岁至参保时的医疗保险费用;中断缴费后,需要重新缴纳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用。根据《转发国家医保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辽医保发〔2020〕15号)“各统筹地区不得强制参保人员在中断年度继续参保缴费”、“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中断期间不得缴纳医疗保险费”、新政策修订后,取消了医保费用强制缴费。
九。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未达到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可选择以下方式办理,从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并划入个人账户。
(1)一次性一次性支付。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时,以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不足年限按6.8%的比例一次性缴纳。
(2)继续缴纳月租费。缴费期间享受在职职工医疗保险待遇;达到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后,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
十二。本办法颁布前,参保人员作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期间,可自愿选择缴费中断3个月以上的部分。
(1)2022年12月底前补缴欠费后,从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二)参保人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时缴费年限不足的,也可以选择一次性足额补足本办法实施前的欠费。补缴欠费后仍未达到退休规定的缴费年限的,按第九条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