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自行车道路的建设

小畑健2022-08-15  22

太原市加强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措施

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

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措施

为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交通管理,切实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太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决定对电动自行车采取以下交通安全管理措施:

一是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借、挪用、涂改、冒领或者伪造电动自行车号牌。

二、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应当保持车辆原貌,不得安装脚手架装置、改装动力装置或者其他有碍行驶安全的装置。

三、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地方应当在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严禁占用机动车道或人行道,逆向行驶,超速行驶。

四、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交通信号行驶,严禁闯红灯、停车、转弯或者掉头时不按照规定通行。

5.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和乘客需要佩戴安全帽,雨天或夜间骑行颜色鲜艳的雨衣或易识别的衣服更有利于保证人身安全。

六、驾驶电动自行车遇有公安民警检查时,应主动配合,停车接受检查。严禁冲关设卡,拒绝公安机关查验和检查。敬请广大市民依法依规骑行电动自行车,安全文明出行。

口译

一、制定工作措施的必要性

我市于2018年5月7日开始登记上市电动自行车。2019年底,我市电动自行车保有量为693108辆;2020年末,汽车保有量为940073辆,比2019年增加246965辆,增长率为35.6%。截至今年6月30日,我市电动自行车保有量为1058696辆,同比增长29.5%。据部局统计,我市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在全国36个大中城市中排名第12位。目前,我市电动自行车安装脚手架装置、占用机动车道或人行道、逆向行驶、超速行驶、闯红灯、不戴安全帽等交通违法行为依然突出,严重影响道路有序畅通,危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入

规范电动自行车交通秩序管理是我们的职责,也是公安交管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

二。工作措施的主要内容和解释

第一条: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借、挪用、涂改、冒领或者伪造电动自行车号牌。

依据:《太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电动自行车应当经登记,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第二十五条“驾驶电动自行车,禁止下列行为: (一)故意遮挡、污损号牌,复制、挪用、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

第二条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应当保持原貌,禁止安装脚手架装置、改装动力装置以及其他妨碍行驶安全的装置。

依据:太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电动自行车;(二)改装电动自行车上的动力装置,改变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改变技术参数;(三)通过在电动自行车上搭帐篷、安装挂钩、安装或者改装座椅(儿童安全座椅除外)等方式改变电动自行车外形和结构的;(4)在电动自行车上安装高分贝音箱、音响等设备。禁止销售拼装、安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太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驾驶电动自行车时,禁止下列行为: (十)驾驶拼装、安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第三条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道右侧行驶。严禁占用机动车道或人行道,逆向行驶,超速行驶。

依据:《太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五)在非机动车道行驶的,没有非机动车道的,在车行道右侧行驶”。《太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三)最高车速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速标准的;(十一)逆向行驶的;(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信号灯通行。严禁闯红灯、越线停车、转弯或掉头不按规定通行。依据:《太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或者交通协管员的引导;(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太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客需要佩戴安全帽,雨天或者夜间骑行时穿着颜色鲜艳的雨衣或者容易辨认的衣服,更有利于保证人身安全。

依据:太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鼓励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采取下列措施保护人身、财产安全: (一)佩戴安全头盔”;(3)其他安全措施”。

第六条:警察驾驶电动自行车对你进行检查时,你应当主动配合,停车接受检查。严禁冲关设卡,拒绝公安机关查验和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民警可以依法进行质证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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