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中国银保监会会同公安部、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确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调整方案,会同公安部确定了交强险费率浮动系数调整方案。现将有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强制交强险责任限额新方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为:
死亡赔偿金限额为18万元,
医疗费赔偿限额为18000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
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二、新的强制保险费率浮动系数方案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三条修改为:
1.内蒙古、海南、青海、西藏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一:
2.陕西、云南、广西三个地区执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B:
3.甘肃、吉林、山西、黑龙江和新疆实施了以下费率调整方案C:
4.北京、天津、河北和宁夏实施以下费率调整方案D:
5.江苏、浙江、安徽、上海、湖南、湖北、江西、辽宁、河南、福建、重庆、山东、广东、深圳、厦门、四川、贵州、大连、青岛、宁波等20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
2)将《暂行办法》第四条修改为:“交强险最终保费的计算方法为:交强险最终保费=交强险基本保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有关的浮动比例x,x取ABCDE方案之一对应的数值。”
(三)《暂行办法》第七条修改为:“道路交通事故关联浮动比例X为X1至X6之一,不累加。同时满足多个浮动因素的,按照较高的浮动比例或者较低的浮动比例计算。”
第三,新方案的实施时间
上述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自2020年9月19日零时起执行。
交强险机动车在2020年9月19日零时以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期间至2020年9月19日零时止的,适用新的责任限额;2020年9月19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适用原责任限额。
特此公告。
中国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