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三胞胎报销政策
为支持实施三孩政策,自2021年5月31日起,将符合政策规定的参保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纳入我市生育保险支付范围,按规定按时足额发放。同时,根据规定,我市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生育三个子女的医疗费用,同步纳入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一、职工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后,可享受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根据我市相关规定,职工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7%缴纳,职工不缴纳。用人单位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后,职工从次月起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等生育保险待遇。
夫妻双方已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配偶生育的男职工享受15天护理假津贴。
男职工配偶失业的,男职工可享受护理假津贴,其失业配偶可报销规定的生育医疗费,不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只能由女职工生育保险报销)。享受其他保险或在外地参加医疗保险的,出生时只能享受一种保障待遇。
二。按规定缴纳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可报销
我市城乡居民参加居民医保后,在医保年度内生育三个子女的,其生育医疗费用纳入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照最高700元/次的标准予以报销。
此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我市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可按规定享受产检和生育医疗费用报销,但不享受生育津贴。
三。分娩前请登记就医
参保人员确诊怀孕后,应及时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登记,以免影响享受生育相关待遇。参保人(男职工失业配偶持有男职工医保卡)就医登记申请被批准后,可凭本人医保卡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刷卡支付。
我市生育保险职工和参加我市职工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手机支付宝或微信“武汉人社”小程序进行生育医疗登记。用人单位经理或职工本人可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请。此外,用人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本人携带资料——《武汉市生育保险生育待遇登记表》、社会保障卡(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到参保单位所在辖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用人单位应当在产假、护理假结束后三个月内,到职工参保单位所在辖区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津贴申领手续。
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确诊怀孕后,可携带本人身份证和结婚证到辖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和就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