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二手房个税降为1%最新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等有关规定, 现将我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个人转让二手房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个人转让二手非住房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拍卖等特殊情况下的转让,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二、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
本公告自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东莞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第1号公告)、《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行业所得率和征收率调整的公告》(东莞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第2号公告)等相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规定为准。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局东莞税务局
2021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