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可以办理异地就医备案?
回答: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只要符合以下四个条件,即可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异地安置人员:是指离开参保地,跨统筹地区长期异地居住,并按照户籍管理规定取得居住登记的退休参保人员。
异地居住或工作:是指被保险人在投保地以外的异地工作生活3个月以上(含3个月)
异地急救人员:指因出差、学习、探亲、休假等原因外出的被保险人。不超过3个月,突发疾病需要治疗。
异地转诊:限于因技术原因难以诊治,需要在统筹地区外住院的被保险人。
异地办理病历需要哪些材料?
回答:具体需要以下材料:
材料一:南宁市异地就医登记表;
材料二:根据不同情况提供相应的材料:
1。搬迁退休:本人户籍证明或居民身份证,原件或网上申请材料;
2。异地居住:异地居住证明(如本人或亲属的异地居住证明、居住证、房产证、租房合同等。);
3。异地工作:所在单位(学校)的外派(就读)证明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外出务工证明;
提示:原则上所有有参保单位的在职城镇职工都要根据异地工作的情况提供备案材料。
4。异地急诊:提供急诊住院材料(如入院记录等。)住院5个工作日内;
5。异地转诊: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记录表由南宁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由转出医院对接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提示:异地转诊有效期为3个月。超过3个月后仍需在异地医疗机构治疗的,需持异地医疗机构出院记录或需要继续治疗的相关材料到社保局进行备案和延期。
材料三: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
提示:
1.长期异地备案原则上3个月内不得注销;
2.异地急诊记录应在入院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逾期或未办理的,按有关规定降低报销比例,异地急诊病历以住院时有效;
3.注册参保人员应当在注册地选择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4.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原则上不再支付办理异地就医后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但因故在参保地急诊住院并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的除外;
5.参保人员居住期满后返回参保地的,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注销备案,自注销之日起享受参保地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异地就医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