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滨海新城人才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
(一)在福州滨海新城规划控制区188平方公里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在岗工作人员(含教育卫生系统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与在岗同类工作人员同工同酬的人员);在福州滨海新城规划控制区188平方公里范围内注册或设立分支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工作合同、依法以用人单位名义为城镇从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企业和民办非企业人才。
(2)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福州新区(>: gt)无房产,在本公告中列出(>: gt)发布前2年内无福州新区房产交易记录。
(3)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人员;
(2)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3)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技能人员。
(4)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享受过省、市、区购房优惠政策(包括购买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房改房、集资房、公房、人才房、人才房补贴)。
申请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如已享受省、市、区人才租赁优惠政策(包括租赁酒店式人才公寓、社会租赁房、公共租赁房和人才租赁补贴等)),必须退出原实物住房或不再领取租赁补贴,方可签订滨海新城人才保障性住房购房合同。
(5)人才家庭以夫妻和未成年子女认定(>: gt),一个有才华的家庭只能给有才华的人买一套经济适用房。夫妻双方都符合条件的,按照“重男轻女”的原则,上级一方可以申请,不允许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