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6月起实施
“跨省”婚姻登记自6月1日起试行
为加快推进政务“跨省服务”,满足人民群众非户籍地婚姻登记需求,推进婚姻登记制度改革,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我国在部分省市开展婚姻登记“跨省服务”,试行期为2年,2021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试点地区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由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并扩展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根据现行规定,内地居民结婚或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跨省”婚姻登记试点工作启动后,如果一方经常居住地在试点地区,也可以在试点地区办理婚姻登记。经常居住地一般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连续居住半年以上的地方。婚姻登记机关主要确定他们是否持有有效的居住证。
试验区:
1、在辽宁省、山东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实施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试点;
2.在江苏省、河南省、湖北省武汉市、陕西省Xi实施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