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小微企业统计分类方法修订说明(2017)
一、修订背景
目前,大中小企业统计分类方法是由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分类标准的通知》(工信部发〔2011〕300号)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于2011年制定颁布的。
2017年6月30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正式颁布。8月29日,国家统计局发布《关于实施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郭彤字〔2017〕142号),规定从2017年年度统计报表和2018年定期统计报表开始统一使用新的分类标准。为此,我们对2011年发布的《大中小微企业统计分类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主要内容的修订
此次修订以2011年大中小微企业统计分类方法为基础。此次修订延续了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和结构框架。在保持适用范围不变的情况下,根据标准由《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修订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
将交通运输业中包含的“搬运装卸及运输代理业”修改为“多式联运及运输代理业,搬运装卸及运输”。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仓储业调整为“一般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粮食、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及其他仓储行业”。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分类标准和规定》的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促进中小金融机构健康发展, 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现印发给你们。 请跟随它。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统计局共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相关机构。
附件:金融业企业分类标准和规定
金融业企业分类标准和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J类(金融业)活动的企业。
三。行业分类。采用复合分类法对金融企业进行分类。首先,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金融企业分为四类:货币金融服务业、资本市场服务业、保险业和其他金融业。其次,货币金融服务分为货币银行服务和非货币银行服务,其他金融行业分为金融信托和管理服务、控股公司服务和其他不包括在内的金融行业。最后,根据经济性质,将货币和银行服务的金融企业归类为银行存款类金融机构;将非货币银行服务金融企业分为银行业非存款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将资本市场服务金融企业归类为证券金融机构;将保险金融企业归类为保险金融机构;其他金融企业分为信托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和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四。分类的标准指标。分类指标采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四个季度末法人总资产平均值(信托公司为信托资产),以监管部门数据为准。
动词 (verb的缩写)指标的标准值。根据指标的标准值,将各类金融企业分为大、中、小、微四种规模类型,具有中型企业标准上限的为大型企业。
(一)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总资产低于4万亿元的中小企业。其中,总资产5000亿元以上的为中型企业,总资产50亿元以上的为小型企业,总资产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2)银行业非存款金融机构。总资产在1000亿元以下的是中小型微型企业。其中,总资产200亿元以上的为中型企业,总资产50亿元以上的为小型企业,总资产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3)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总资产在1000亿元以下的是中小型微型企业。其中,总资产200亿元以上的为中型企业,总资产50亿元以上的为小型企业,总资产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证券金融机构。总资产在1000亿元以下的是中小型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100亿元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保险金融机构。总资产在5000亿元以下的是中小型微型企业。其中,总资产400亿元以上的为中型企业,总资产20亿元以上的为小型企业,总资产2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6)信托公司。1000亿元以下的信托资产是中小微企业。其中,信托资产4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信托资产2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信托资产2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金融控股公司。总资产低于4万亿元的中小企业。其中,总资产5000亿元以上的为中型企业,总资产50亿元以上的为小型企业,总资产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总资产在1000亿元以下的是中小型微型企业。其中,总资产200亿元以上的为中型企业,总资产50亿元以上的为小型企业,总资产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不及物动词组织实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统计局共同组成金融业企业分类标准工作小组,负责金融业企业分类标准的实施、后评估和调整工作,组织金融业企业年度认定,并在人民银行建立的金融业组织信息管理系统中增加相应的领域模块。获得认证的金融企业在系统中登记其规模,方便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查询和使用。
七。标准值的评估和调整。在过去的五年中,金融业规划标准工作组评估并调整了经济发展和通货膨胀对规划标准的影响。
八、规定的中型金融企业标准上限是大型金融企业的下限。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据此对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金融企业分类标准。
九、融资性担保公司参照本规定“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金融机构除外”的标准类型。
X.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统计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金融业企业分类标准
种类 | 类型 | 总资产 | 货币金融服务货币银行服务 | 银行存款金融机构 | 中型的 | 500亿元(含)至4万亿元 | 小型的50亿元(含)至5000亿元 | 小型的不到50亿元 | 非货币银行服务银行业非存款金融机构 | 中型的 | 20亿元(含)至1000亿元 | 小型的50亿元(含)至200亿元 | 小型的不到50亿元 | 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行中型的 | 20亿元(含)至1000亿元 | 小型的50亿元(含)至200亿元 | 小型的不到50亿元 | 资本市场服务证券业金融机构 | 中型的 | 100亿元(含)至1000亿元 | 小型的10亿元(含)至100亿元 | 小型的不到10亿元 | 保险业保险金融机构 | 中型的 | 40亿元(含)至5000亿元 | 小型的20亿元(含)至400亿元 | 小型的不到20亿元 | 其他金融行业金融和管理服务 | 信托公司 | 中型的 | 40亿元(含)至1000亿元 | 小型的20亿元(含)至400亿元 | 小型的不到20亿元 | 控股公司服务金融控股公司 | 中型的 | 500亿元(含)至4万亿元 | 小型的50亿元(含)至5000亿元 | 小型的不到50亿元 | 不包括的其他金融行业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 中型的 | 20亿元(含)至1000亿元 | 小型的50亿元(含)至200亿元 | 小型的不到50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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