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对于对象
在城镇学校、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就读的学生和儿童(以下简称学生)。
其中,在市区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就读的非户籍居民子女,首次参保时必须按照《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取得就医资格。
二、办理流程
学生医保结算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申报缴费期为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在年度申报缴费期间,学校应按以下规定办理下一结算年度居民医疗保险申报缴费手续:
1.学校采集下一年度参保学生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基本信息和申请保费补贴对象的豁免信息后,通过“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申报平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学校组织收缴参保学生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后,按照税务机关提供的模板格式,准确填写参保学生名单及其缴费信息,并发送到税务机关指定的电子邮箱进行缴费信息申报。学校收到税务部门的“申报成功”邮件后,于11月30日前通过税务部门指定的方式(银行转账或电子扣款)进行支付,税务部门开具支付凭证。
3.税务部门根据实际缴费人数,通过学校向学生发放“社会保险费电子账单(定额)”。
三。预防措施
1.每年11月30日前由学校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学生,可享受下一结算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居民医保待遇。未申报缴费年限内已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学生,结算年度内因转学或新入学等原因进入市区的,不再参加当年居民医保。
2.对符合居民医保保费补贴(免)条件的参保学生,由其家长或本人向学校提出免缴申请。学校审核其免试资格后,按免试人员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非苏州市低收入高校学生,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并按民政部门要求向学校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后汇总上报苏州市民政局。经民政部门审核后,学校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由市民政局盖章的《大学生医疗救助资格审核确认函》,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据此确认其豁免资格。
3.在城镇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就读并首次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非户籍居民子女,其父母应于当年6月1日至9月10日,到其就读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办理流动人口子女就医申请手续,取得积分就医资格后,于当年10月10日至11月20日领取。逾期不办理就医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
上述学生因父母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不符合流动人口子女积分医疗申请条件,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流动人口子女积分医疗申请手续,或办理申请手续后未取得积分医疗资格的,不予办理城镇学生子女医疗保险手续, 并可按规定参加其户籍所在地的城乡居民医保。
4.首次参加城镇社会医疗保险的学生,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前,应登记个人基本信息,申请办理本人社保个人号。其中,具有城镇户籍的学生应当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社保工作机构办理;取得积分就医资格的初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由市医保中心根据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确定的名单进行登记(个人、学校均可无需);高中生和大学生由学校通过“网上申报平台”办理。
首次参保学生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应提供近期2寸白底照片,由学校为其办理社保卡申领手续。
5.如被保险学生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或需要更正的,由学校填写《苏州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变更表》,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完成后,应及时到市、区社保市民卡服务中心办理社保卡换领手续。
6.新办学校应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后填写《苏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单位登记表》,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居民医保经办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