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公租房申请条件(附收入要求)
应用条件
(一)二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福清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9967元(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下同),且单身家庭年收入低于福清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两倍,且未租住公房的,可申请以下类别人群:
1.具有本市七个街道居民户籍(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并在申请之日落户满一年,且本市七个街道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含)。
2.在本市七街道工作,与用人单位或福清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一年以上(含)劳动合同,并在本市七街道缴纳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满一年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市区无自有住房。
3、属于省、市、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录(聘)用的人员,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市区无自有住房。
申请公租房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包括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1.如有房产交易(包括买卖、赠与、离婚和财产分析等。)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福清地区的家庭成员,交易时间以不动产登记机构的交易登记时间为准:
2、申请家庭成员已享受过经济适用房、限价房、集资房、解困房、房改房等政策性实物住房保障;
3.申请人与配偶已离婚,但离婚时间不满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