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职业培训见证补贴申请条件
应用条件
在我省范围内,实名制登记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职业培训结业证书)和创业培训证书的,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享受不超过3次,但同一职业、同一级别、同一年度不能重复享受。
已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且未享受鉴定补贴的实名制登记人员,以及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毕业生,均可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见证补贴对象
(一)在我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我市人事公共服务中心和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办理了实名制登记求职、失业和就业登记(以下简称“实名制登记”)的城乡劳动者(含外省农民工)。
(二)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等和高等职业学校毕业学生(只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3)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员工(企业直接培训)。
(四)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不属于证人补贴范围。
持证人应在取得职业培训结业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后六个月内申请“见证补贴”。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在实名登记系统进行就业(求职)登记的申请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实名登记系统注册地的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申请培训补贴;
在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进行实名制登记的申请人,按照属地管理、就近申报的原则,由所在区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