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普通结算条件
取消本省(三沙除外,下同)基本落户限制。
省内居民可在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下同)的社区(以下简称城镇社区)落户。
省外居民,取得本省居住证,参加海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不含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和海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在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城镇社区落户。
社会保障要求
落户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参保情况在海南省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中,“个人基本信息”一栏中的养老金账户类别为“普通账户”(非“暂缴账户”);“个人参保信息”一栏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情况”为“参保缴费”;在“个人缴费信息”一栏中,已记录申请结算之日的上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情况。
所需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2、因家庭住址变更迁入城镇的,按下列情况之一提交材料:
(1)本人(或配偶、子女、父母)可凭本人(或本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带付款发票)或集资购房合同(带付款凭证),或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搬迁证明,在本人自有住房落户;
(2)凭房管部门出具的本人(或配偶或子女、父母)租赁证明,可在本人居住的社区集体户落户;
(3)住政府单位管理的公房的,可凭本人(或配偶、子女、父母)租赁证明或政府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在居住地社区集体户落户;
(4)居住在用人单位集体宿舍的,可凭集体宿舍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单位租赁证)、住宿证(或个人租赁证)、劳动关系证明落户到所居住社区的集体户;
(5)房屋租赁为商品房且房屋地址无家庭户的,由房屋所有人和承租人书面签署落户声明(按模板填写),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及付款发票)和租赁证明,承租人可在租赁地址落户。
3.配偶随迁的,提交结婚证和配偶户口簿;父母子女随迁,提交父母子女《户口簿》。如果是未成年子女,还应提交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交法院生效的子女抚养裁定文书(庭外调解协议)或婚姻登记机关盖章确认的离婚协议书。
户口本不能反映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户籍管理机关(公证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事档案中的亲属关系记录,或亲子鉴定证明。
属于省外户籍的,还需提供海南居住证和申请日当月(或上月)在我省缴纳的养老保险(暂不含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和医疗保险清单(以上两项保险经公安人口信息系统核实符合要求的,可不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