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金
月租金金额=合同租金标准×支付系数×套内面积(合同租金标准为同类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70%)。
孤寡老人、重点优抚对象、重大疾病、见义勇为人员、老烈士、老残疾军人、老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原国民党抗日老兵等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免交公租房租金。其他低收入家庭租金按以下方式征收:
桂林市中低收入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支付系数表
齿轮
支付系数
减轻/取消(惩罚)比例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线2倍以上的,在收入超标后6个月内退回承租住房,并按照腾退期间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缴纳租金。退出期满拒不退出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租赁期内,因租金标准变化或承租人家庭情况需要调整合同租金的,承租人应按调整后的合同租金支付租金。
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按时支付租金。在规定时间内不交纳租金的,运营管理部门可以要求水电管理部门停止供水、供电。如果承租人拖欠租金等费用,可以通知其所在单位,直接从其工资收入中扣除。
二。付款方式有哪些?
答:现金、转账、微信、支付宝等。
三。物业费
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共用水电费等费用。
承租人家庭为特困群体的,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当缴纳的部分适当减免物业服务费。减免标准如下:
(一)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为老年人、重点优抚对象、重大疾病、见义勇为人员、老烈士、老残疾军人、老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原国民党抗日老战士的,减收100%;
(二)低收入家庭减免50%。
减免的物业服务费由财政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中补贴。
四。贷款保证金
租赁保证金和设施保证金必须交纳,保证金应上缴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指定的专用账户。
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无违约责任的,租赁保证金本金全额退还,不计利息;
房屋及附属设施完好的,设施押金本金无息退还。
租赁保证金和设施保证金产生的利息应当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的环境整治或者房屋维修,不得挪作他用。
终止租赁或因故要求承租人腾退公租房时,可从承租人缴纳的保证金中扣除承租人拖欠的租金等费用,多退少补差额。
租赁保证金缴纳标准为:房屋使用面积× 50元;设施押金缴纳标准为:每户200元。
承租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年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线的,可适当减免租赁保证金和设施保证金。减少标准如下:
(一)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为孤寡老人、重点优抚对象、重病、见义勇为战士、老烈士家属、老残疾军人、老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原国民党抗日老战士的,免交租赁保证金和设施保证金;
(二)低收入家庭交纳租赁保证金300元,免交设施保证金;
(3)低收入标准线以下家庭租赁保证金减免60%,设施保证金全额支付;
(4)租赁期内,承租人家庭不符合保证金减免条件的,按照相应标准缴纳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