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集体户口落户条件
一、重庆市集体户口的条件和对象
重庆主城区外商投资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未设立职工集体户口的企业(单位),下列城镇户籍人员因无直系亲属投靠或无合法固定住所,可进入社会劳动集体户:
(1)技工学校毕业生和有技术专长的人员,在我市就业后失业,户口在学校或单位的。
(2)各类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无户籍,户籍在原单位的。
(三)从市外引进的技术人才。
(4)主城区技工学校、中专毕业生(已被派遣,两年内不改派),户籍仍在学校的,毕业后在主城区前述企业(单位)就业。
(5)主城区技工学校、中专毕业生(已被派遣,两年内不改派)毕业后在主城区外(含市外)就业,其户口不能由技工学校、中专迁入就业地或就业企业(单位)。
(6)技工学校、中专学校户籍在主城区以外(含市外)的毕业生,毕业后在主城区企业(单位)就业的。
(七)主城区企业(单位)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无条件返回原籍,户口仍在本单位两年以上。
(8)主城区内的企业(单位)有从市外引进的技术专长(技师、高级技师)。
(九)主城区国有企业职工,因兼并、破产、关闭或其他原因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无条件回原籍,户口仍保留在企业或在主城区非国有企业(单位)就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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