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个人出租住房税费一览表
广西桂林市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清单:
重要说明:
1.承租人为个人(自然人)时,不能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个人(自然人)出租房产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能享受增值税免税。
3.个人(自然人)出租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不动产,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4.“盈余”是指: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已缴纳的增值税为基数计算,减半征收;清单中的增值税和附加税已按附加税减半计算。
5.能够提供相关凭证,能够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的,核定(差额)计算个人所得税,个人以市场价出租的居民住房减按10%税率征收。
6.个人(自然人)可享受房产税减半优惠政策,即按照清单中4%的房产税税率计算的金额减半缴纳应纳税额。
7.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在确定计税依据时,租金收入不抵扣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