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共有产权住房与商品房可以设立物理隔离区吗?

成汤2022-08-15  10

广州共有产权住房与商品房可以设立物理隔离区吗?

共有产权房与商品房之间不得设置物理隔离带。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绿化、物业管理用房及配套设施归业主共有,建设单位、物业服务单位、商品房业主不得在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商品房之间设置围栏、绿化、水系等物理隔离。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域内的道路属于业主所有,但属于城市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所有,但属于城市公共绿地或者明确归个人所有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用于物业服务的房屋,归业主所有。”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业主有权要求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的指导意见》(保〔2020〕123号)(十五)规定:“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单位不得在公共租赁住房与同属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共有产权住房、商品房之间设置围墙等物理隔离,以区别对待”。

《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遵循在一个物业服务区域内配套建设独立使用的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服务用房的原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物业服务区域内规划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用途”。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规定,擅自改变共用部位和设施用途,挖掘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或者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和设施进行经营的,由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所得收益将用于物业服务区域共用部位的维修和养护,其余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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