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公积金缴存手续
兰州市公积金缴存办法
在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职工,以及有工作,但因学习、因病或因伤休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已形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事实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不包括已离开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单位应当自存款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其职工办理设立个人账户的业务。
在职职工应当自在职之日起30日内办理建立个人账户业务,新职工应当自参加工作后的第二个月起建立个人账户。
代理人持甘肃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账户开户表纸质版和电子版,到中心、分中心营业网点和兰州银行公积金缴存服务网点办理。
申请材料审核通过的,依据身份证号为员工建立个人账户,打印业务凭证并盖章后返回单位留存,办理需求返回“存款审核岗”。
任何其他业务
1.系统中存在身份证号和姓名相同的职工信息时,原则上不得新增个人账户,并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2.新员工缴存基数低于当年基数下限的,需提供说明情况的相关凭证,连同办理要求一并退回“缴存审核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