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公积金缴存基数
兰州公积金缴存基数
1.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计算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1号文件)核定。
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当符合规定的范围,最高不得高于职工所在设区的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职工所在设区的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6倍。
3.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1月或7月只能调整一次,其中新职工和新调入职工在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况,省会中心将提前公布基数调整时间。
4.单位应在发放工资前办理基数调整业务,基数调整数据最终以省会中心业务系统审核的数据为准。
兰州公积金月缴存额
1.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应包括单位缴存额和职工缴存额,分别为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单位缴存额和个人缴存额分别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