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实用手册

忽而今夏结局2022-08-15  14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实施办法全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实施办法全文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式的政策支持和服务管理,促进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主要包括:

(一)个体经营者;

(2)兼职员工;

(三)具有新就业形态的人员(包括依托电子商务、网络拼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务平台实现就业,但未与新业务平台相关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第三条实现灵活就业并进行就业登记的本市农业户籍劳动力(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和就业见习期间的见习人员,可以参加本市社会保险。

其中,培训对象包括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北京生源大学、中专、技工院校毕业生;具有本市户籍的16至24周岁登记失业人员;

具有本市16-24周岁户籍的农村失业人员或农业劳动力。

前款所称社会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标准按照本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执行。本市农村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在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参保,其他人员按个人委托档案员参保流程办理。

第四条对毕业后两年内首次灵活就业的2020年及以上注册高校毕业生,给予最长3年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北京人社APP、微信微信官方账号申请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第五条现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到期,但未通过其他形式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延长一年,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

第六条自2021年1月起,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受个人委托建档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可按1%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可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下限和上限之间适当选择。

第七条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缓缴。2021年可以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020年未按月缴费的,可在2021年底前补缴,补缴时可在本市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基数。

第八条支持院校、培训机构等优质培训资源和互联网平台企业,围绕数字化管理者、互联网营销人员(网络直播)、在线学习服务提供者等新职业,推广线上线下培训新模式。在养老、育儿、家政、保安、快递等领域。,组织开展员工技能提升培训。

第九条本市户籍从事个体经营并登记注册的,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支持。个人借款人可向户籍所在地行政服务中心提交《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借款人资格认定申请表》及认定材料。借款人通过鉴定后,向签约担保机构申请担保。担保机构同意担保后,他可以向经办银行申请贷款。

第十条支持和鼓励各区大力促进灵活就业,指导有条件的区开展本市农业户籍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试点工作。

第十一条在京人员在本市实现灵活就业的,可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北京人社APP、微信微信官方账号,网上办理灵活就业,也可前往就近的就业地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灵活就业登记,须填写个人信息、就业类型等信息,书面承诺信息真实,无需提供就业证明材料。就业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在京实现灵活就业的本市从业人员失业后,可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北京人社APP、微信微信官方账号进行网上失业登记。也可以持失业登记的相关材料到居住地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不在本市居住的,可选择在参保地或就业地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办理失业登记时,应当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和失业原因,并对信息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三条畅通灵活就业人员职称评审渠道,符合本市职称评审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行业协会履行公示推荐等程序,按照《北京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申请相关职称评审。

第十四条继续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做好工伤预防工作。

第十五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灵活就业人员的服务,提供灵活就业政策咨询、求职登记、职业指导、岗位推荐、随访等“不间断”的公共就业服务;将处于起步阶段、灵活就业形式等用人单位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为其提供职业介绍、推荐匹配、就业指导、政策咨询等服务。

第十六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新职业和互联网技术应用、职业活动的新变化,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和“就业超市”互联网服务平台上动态更新发布社会需要的新职业,更新职业分类,为劳动者提供更多求职机会。

第十七条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岗位招聘、技能培训、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规范有序的专业服务。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共享就业”工作,引导和帮助其搭建“共享就业”平台。

第十八条组织线上线下的招聘会,鼓励主办方在场内设立灵活就业专区,发布供求信息。持续关注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情况,及时跟踪各区设立劳动力市场或零工市场的意愿,优化人力资源服务。

第十九条维护劳动保障权益。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采用非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电子)劳动合同或者订立口头协议。对新就业人员,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关联企业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安全保障等事项。支持和鼓励行业(产业)工会与行业协会或行业企业代表协商制定行业劳动定额标准、工作时间标准等规范,在服务时间、报酬、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方面确定最低保障标准。

第二十条指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和关联企业做好本系统投诉处理机制工作,依据行业标准积极协商解决劳动者合理诉求;基层调解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等。按照职能及时掌握和调解新业态企业和关联企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违法行为,切实保护灵活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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