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居民医保享受生育待遇办理材料
搬运材料
本人身份证、结婚证、居民医保缴费证明、本人社会保障卡、围产期保健卡。
需要注意的事项
1.女性参保人员因生育流产或引产的,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按照职工同类医疗费用三级医疗机构定额结算标准的50%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
2.女性参保人员因急诊在当地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分娩或生育外地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现金支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凭本人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医疗费用票据及明细清单办理报销和支付手续。
医疗费用高于定额支付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支付;低于定额标准的,按照实际支付额支付。
该服务提供微信在线申请功能。参保人员可关注“苏州社保”微信微信官方账号,通过“微服务”栏目进行申请。
3.符合享受国外或港澳台生育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4.参保人员产前检查费用和生殖医疗费用中,自费和自付医疗费用不纳入实时医疗救助和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住院费用不计入累计住院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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