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医疗保险
一、员工医疗保险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
2.具有本市市区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具有外地户籍、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且养老保险关系保留在市区的人员。符合上述条件,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或失业保险金到期的。
3.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保后享受职工医疗保险优惠待遇)。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后,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在职待遇,应缴纳的职工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5.60年代本市市区减少的离退休人员、无固定收入的离休干部遗属、军队离休干部、军队和地方分散安置人员、无军籍的军队离退休职工(管理单位按规定办理相关参保缴费手续后,享受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
二。居民医疗保险
1.具有本市市区户籍、未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老年居民(符合实时社会医疗救助条件的除外,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三线”建设的除外, 且退役到苏联定居为“老军工”,其他按月享受不同养老待遇的人员不纳入城镇居民医保)。
2.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劳动年龄范围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
3.在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以及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高校)、宗教院校、科研院所就读的学生。
4.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非在校儿童和18周岁以下婴幼儿。
5.父母户籍在本市市区,就读于本市以外学校的中小学生。
6.具有本市市区户籍,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或领取失业保险金后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失业人员。
7.符合扶苏[2004]139号和[2007]128号文件规定,在本市市区2004年1月1日以后批准的征地项目中,第三、第四年龄段被征地农民。
第三,离休干部医疗统筹。
离休干部医疗保险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实行统筹管理。
居民医疗保险
I .非就业居民
1.老年居民:具有本市市区户籍,但未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居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按照每人每年420元的标准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其中,户籍迁入苏州市区不满10年的,按每人每年1050元的标准发放。
2.失业人员:具有本市市区户籍,在劳动年龄内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按每人每年1050元的标准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
上述参保对象中,属于《苏州市社会医疗救助办法》规定的缴费救助对象的,个人免缴当年居民医保费,由政府给予补贴,具体包括:经本市民政部门批准的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低收入边缘重病救助人员、特困供养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具有本市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重病患者。符合条件的参加核计划退休人员、具有本市户籍的低收入人口、经总工会批准的本市特困职工救助对象、持有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并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1-6级残疾人(听力语言残疾、视力肢体残疾、精神智力残疾的,视为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第二,学生和儿童
1.中小学生:在本市市区就读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中专、特殊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不含初中)的学生和儿童(其中,非本市户籍就读托儿所、幼儿园、 市区小学、初中在首次参保时必须按照《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就医资格),其家庭享受每人每年一次的医疗待遇。
2.大学生:在本市市区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高校)、科研院所、宗教院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大专)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及父母为本市市区户籍、在本市以外学校就读的大学生,个人或家庭按照每人每年140元的标准缴纳居民医保费。
3.儿童:未满18周岁未入学的儿童和婴幼儿,以及父母为本市市区户籍,在本市以外学校就读的中小学生,其家庭按照每人每年240元的标准缴纳居民医保费。
上述参保对象中,属于《苏州市社会医疗救助办法》规定的缴费救助对象的,个人或家庭免缴当年居民医保费,由政府给予补助,具体包括:经本市民政部门批准的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低保边缘低收入人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 具有本市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重病患者,具有本市户籍的低收入人群。 非江苏户籍大学生是指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的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经总工会批准的城市特困职工救助对象、父母无业且本人持有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学生及子女。
三。征地维护人员
1.符合扶苏[2004]139号和[2007]128号文件规定,在2004年1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期间,本市批准的征地项目中,第三、第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
2.按照扶苏桂字〔2014〕5号文件规定,本市市区2013年12月1日以后批准的征地项目中,被征地农民的老年人口和劳动年龄被征地农民的大龄人口(男46周岁以上、女36周岁以上)。
上述人员,其居民医保费由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征地保障手续时,按每人1.5万元的标准从征地费用中一次性拨付。
四。相关事项
1.从2020年起,政府财政按照每人每年630元的标准,对参保老年居民(户籍从苏州市迁入市区未满10年的除外)、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大学生给予补助。对豁免家庭或个人的补助资金和补助金额将直接拨付到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
其中,大学生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政府补助资金按公办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安排,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由省财政根据《江苏省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分配管理办法》负责统筹安排,父母为本市户籍、在市外学校就读的大学生由市财政负责安排。
2.本市用人单位职工为其在大中小学、幼儿园就读或未满18周岁未入学的子女缴纳的居民医保费,夫妻双方单位各报销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