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异地就医范围
跨省;省内异地(省内跨市)。
二。异地医务人员
根据《办法》,苏州市共有四类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享受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政策。
其中,有三类人生活在家庭之外:
1.退休人员异地安置:指退休后异地定居,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
2.长期异地居住:指在异地居住生活,符合参保地要求的人员。
3.异地常驻人员:指由用人单位委派到异地工作且符合参保地条件的人员。
最后一类是异地转诊人员:患苏州市医疗技术和设备条件无法诊治的疑难重症,经县级以上医院确诊后,需转往异地医院治疗的人员。
三、流程:先备案,再制卡,再看病。
备案程序:
符合异地就医条件的参保人员必须提前申请,持社保市民卡、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办理异地就医登记。
其中包括:
符合转诊条件的参保人员,首先由具有转诊资格的医院办理转诊手续。
省级制卡:
没有领取省标社保卡的,必须到社保经办机构领取省标社保卡。
医疗卡:
参保人持省标社保卡,在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医院直接结算。
注:异地备案后,社保卡会被冻结,在参保地取卡直接结算。异地居住后,回苏州需要取消异地备案。异地备案有效期从最短60天到长期有效,转介异地备案有效期为一年。
四。直接借记卡结算
做好异地就医备案,持省标准社保卡在联网结算医疗机构异地直接刷卡结算。
省内异地结算范围:
门诊和住院。实施“参保地目录和参保地政策”。
跨省结算范围:
长三角住院门诊(仅限上海和浙江)。落实“诊疗场所和保险场所目录”政策。
五、未按原规定办理转诊的报销80%
异地转诊人员未按参保地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直接到参保地异地就医。发生符合医保结算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由相应的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结算支付,原结算支付比例的80%予以报销。
但是,以下两类人员不会降低报销比例:
一是因突发急、危、重疾病抢救或医疗机构认为需要立即治疗而在附近非参保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医疗费用。
二是苏州市户籍或学籍在外地的参保学生,按照医保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部分企业退休人员可以申请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企业退休人员居住地未开通异地直接结算门诊的,可申请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社保经办机构将提交申请并符合支付条件的参保人个人账户余额,在每个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初,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更新后,通过养老社会一次性支付给个人。
上述人员在每个结算年度发生的门诊费用,在个人账户支付金额和当地补充医疗保险自费部分(400元)以内的,不再需要回苏报销。
居住地已开通异地门诊直接结算,参保人直接持省标社保卡结算。
友情提醒:
超出标准范围的零星报销人员不予报销和支付。
零星报销按苏州市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和标准支付,超出参保地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特殊医用材料范围发生的医疗费用,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