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个体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
个体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情况
(一)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的业主和雇工(含沈阳市其他城市的个体业主和雇工);
(2)注册的自由职业者、灵活雇员、商业伙伴、推销员等。我市未与任何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的人员;
(三)按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参保,与企事业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含被兼并失业人员);
(四)在企事业单位就业期间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与企事业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经同级人社部门按原就业程序认定符合条件的;
(五)企业已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因企业不能正常经营而长期下岗的职工,企业未及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职工,因各种原因不能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并与企业签订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协议后,自愿按个人政策为其缴费;
(6)外地职工,在我市各类企业就业期间已参加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失业后继续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并从事自由职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本人申请,自愿按个人政策继续缴费的;
(7)符合参加个人养老保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中(征地时年满16周岁至男未满45周岁、女未满40周岁的,可在1999年1月1日至征地参保时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未满16周岁的,按16周岁缴纳养老保险费[市府办1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