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作用域对象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职工医疗保险后,跨地区流动人员。
二。从市区整体转移
1.参保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件,填写《苏州市区农民工社会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申请表》,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移。
2.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和医疗保险凭证。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超支的,按规定办理补缴手续。
3.参保人在新就业地办理参保手续后,持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和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延续。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联系苏州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
三。从其他地方转移到市区
1.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在办理完统筹地区职工社会保险手续后,应向社保经办机构出示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和医疗保险凭证, 填写《苏州市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提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联系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根据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参保人医疗保险险种变更信息表》,记录参保人历年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情况。
四。相关事项
1.苏州市总体规划范围包括:姑苏区和高新区。参保人员在城镇社会保险联网地区(城镇统筹地区、吴中区、相城区)流动的,参照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执行,不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2.为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提供微信在线申请功能。
3.参保人员跨省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转出地和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基金转移手续,转移资金按以下方式计算: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7年12月31日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1998年1月1日以来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全部存款本息;⑵统筹基金:以1998年1月1日以后本人每年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比例计算。
4.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职工医疗保险关系时,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实际结余金额的,应随之转移。其中:对转出城镇统筹范围的人员,转入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无法领取个人账户余额的,应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书中注明,并提供参保人指定的银行卡账号和手机号码,由城镇社保经办机构通过该账户将个人账户余额支付给本人;由异地转入统筹地区的,转入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在本结算年度末个人账户结清时结转使用。
5.参保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流动到非户籍所在地就业,或者在非户籍所在地首次参保的,由新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工医疗保险关系已经建立的,新参保地不办理接续手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工医疗保险关系仍在原参保地。
参保人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入,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或者退役士兵安置时失业军人配偶实现就业或者未就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非户籍地时, 不受上述年龄规定的限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工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手续可按规定在转入地办理。
设立临时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员,再次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的,暂不办理转移领取手续,封存原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由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收缴原临时养老保险关系;其中,在江苏省就业的人员,在江苏省就业时也可向原参保地申请临时户口归集。临时账户转移领取时,转移资金为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内的全部缴费本息(苏州市内跨统筹地区转移的,不转移资金),职工医疗保险关系随之转移。
6.享受国家退役养老保险补贴的军人退出现役后,应持军人退役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军人退役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信息表和军队后勤(联勤保障)机关出具的退役养老保险补贴资金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到资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军人退役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手续。
7.流动就业参保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地方发生社会保险关系,且同一时间段内存在重复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先转移后清缴”的原则进行清理,相应的缴费年限不再重复,其中:养老保险重复缴费部分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返还本人;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实际转移金额的,在结算年度终了时接收并结转使用。
8.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的转移接续手续,由转出地和转入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所有手续应在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受理延续申请后4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将告知参保人办理完毕。
9.在苏州市跨统筹地区转移社会保险关系时,通过“苏州市社会保险网上转移平台”转移企业养老、职工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的缴费记录。
10.办理转移手续后,被保险人与原参保地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终止。
11.已开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和医疗保险缴费凭证的人员,未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正式转移手续,在统筹地区就业并申请续保的,应填写缴费凭证注销申请表,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出申请注销手续后,方可办理续保手续。
12.跨统筹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确定按国办发〔2009〕66号文件和苏办发〔2010〕49号文件规定执行,参保缴费记录全部转移到待遇领取地按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在待遇领取地核定时,转移的参保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13.已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社会保险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