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对象
凡具有宝鸡市户籍或取得宝鸡市居住证且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城乡居民,大、中、小学生(含职高、中专、技校学生),儿童、新生儿及其他按规定应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均属于参保缴费对象,实现全覆盖。
支付标准
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90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20元,财政补助为每人每年580元。
特殊人员缴费标准:
(一)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不缴费的,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全额资助。
(二)对乡村振兴部门监测的贫困不稳定户和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贫困人口,个人缴费由省、市、县财政资金给予定额补助至150元,个人缴费每人每年170元。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保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定额补助,由医疗救助基金提前全额支付参保费用。各县区医保部门将按照相关补贴发放流程,按时将补贴发放到个人。
享受保险支付和待遇的时间
2022年宝鸡城乡居民医保个人集中缴费时间为2021年10月29日至12月31日。参保人一般应在集中缴费期间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缴费后,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其居民医保待遇。
特殊保险付款人政策:
(1)员工医疗保险中断
职工在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期间,其医疗保险中断后需要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必须到职工医疗保险缴纳地税务部门,为职工医疗保险缴纳年度居民医疗保险费。按当年个人缴费标准缴费完毕后,从居民医保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算待遇享受期。
(2)新生儿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新生儿出生后90日内,由监护人持新生儿真实姓名和身份证明到新生儿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税务部门缴纳出生年度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限为出生之日起至出生年度12月31日止;新生儿未在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的,可以按照其他特殊人员缴费方式缴纳。缴费完成后,待遇享受期为出生当年的次月至12月31日。
(2)新生儿出生日期距当年12月31日不足90天。享受生育年度医疗保险待遇的,必须在出生后90日内缴纳生育年度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限为出生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享受生育次年医疗保险待遇的,须在生育后90日内缴纳次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90天内未缴纳相应年度医疗保险费的,不能享受相应年度医疗保险待遇。
(3)大学生
新入学大学生和当年已入学人员以学籍为依据,以学校(校区)为单位在学校所在地参加年度居民医保,自缴费完成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新参与者
新增参保人员无税务部门信息,或新参保年度需调整参保缴费地点的,须到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税务部门指定的渠道,进行人员信息登记并缴费,税务部门将新增人员的缴费信息传递至同级医保部门记录权益,凭其长期居住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有效身份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