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保证金标准是多少
缴纳租赁公租房保证金
公共租赁住房必须缴纳租赁保证金和设施保证金,保证金上缴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指定的专用账户。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无违约责任的,租赁保证金本金全额退还,不计利息;房屋及附属设施完好的,设施押金本金无息退还。租赁保证金和设施保证金产生的利息应当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的环境整治或者房屋维修,不得挪作他用。
终止租赁或因故要求承租人腾退公租房时,可从承租人缴纳的保证金中扣除承租人拖欠的租金等费用,多退少补差额。
租赁保证金的缴纳标准为:房屋使用面积× 50元;设施押金缴纳标准为:每户200元。
承租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年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线的,可适当减免租赁保证金和设施保证金。减少标准如下:
()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为孤寡老人、重点优抚对象、重病、见义勇为战士、老烈士家属、老残疾军人、老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原国民党抗日老战士的,免交租赁保证金和设施保证金;
(二)低收入家庭交纳租赁保证金300元,免交设施保证金;
(3)低收入标准线以下家庭租赁保证金减免60%,设施保证金全额支付;
(4)租赁期内,承租人家庭不符合保证金减免条件的,按照相应标准缴纳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