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都是些什么人?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保;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参保人员。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无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员,按照住院计划自愿参加城镇职工长期护理保险。
已按国家工伤保险政策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不再参加长期护理保险。
(二)长期护理保险的缴费方式有哪些?
长期护理保险基金
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相结合。
通过个人和单位缴费和财政补贴。
以及社会捐赠等。
按照统一账户相结合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通过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转移支付方式筹集资金,已按标准转移的单位和个人无需另行缴费;
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按住院统筹无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员,按照相应的个人账户转移标准,通过医保统筹基金转移支付和个人自愿缴费的方式筹集资金。
(1)投保人申请长期护理保险金应满足多少年?
被保险人申领长期护理保险金时,被保险人应连续缴费2年以上(含)且累计缴费满15年。参保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间,应当继续按照个人缴费标准缴费。
2017年7月1日前已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未中断缴费(退休不缴费的除外),2017年7月1日后连续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的,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时不受缴费年限限制。
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拖欠长期护理保险费。在4个月(含)内补缴的,缴费年限可以连续计算。
(2)什么可以视为长期护理保险的缴费年限?
2020年7月1日前,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含住院和其他参保人员);
2020年7月1日以后,长期护理保险的缴费年限按照费用缴纳、欠费缴纳等法律法规一次性缴纳。
(3)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时,被保险人缴费年限不满15年怎么办?
参保人申请待遇时未缴费满15年的,可按照长期护理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标准对应的个人缴费基数,按每月0.4%的费率一次性补足缴费年限。补足后,继续缴费的,按规定申领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1)哪些被保险人可以申请长期护理保险的伤残评定?如何申请?
长期护理保险被保险人因年老、疾病、残疾等原因导致残疾时,可以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治疗后不能恢复,丧失生活自理能力6个月以上。申请时,申请现场评估的残疾人住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应当进行残疾评估。
目前有“线上+线下”两种申请方式
模式一
向现居住地所在区(市)县委托商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网点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
模式2
通过手机APP申请。
长期护理保险应用app(荣成care -APP)下载地址及对应下载二维码:
1.安卓手机下载地址:
http://yhmdlife.com/pkgInfo? id = 24396
(扫码下载)
2.苹果手机下载地址:
http://yhmdlife.com/pkgInfo? id = 24397
(扫码下载)
(2)申请残疾评定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申请人或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近期免冠照片;
疾病有效诊断证明(申请痴呆和残疾的,需提供三级综合医院或二级以上精神病医院的痴呆相关医学证明)、完整病历的原件或复印件,如医学检查和检验报告、入院和出院记录等,按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复印或复制;
其他相关材料。
(3)长期护理保险的伤残评定流程有哪些步骤?
第一步:残疾人或其家属提交评估申请及相关材料。
第二步:残疾评定条件审核。
第三步:考核人收集考核信息。
第四步:残疾评估信息系统生成评估结果。
第五步:公示测评结果。
第六步:交付评估结论。
(四)长期护理保险的伤残评定等级是如何确定的?
根据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程度,残疾等级分为重度残疾、中度残疾和轻度残疾。其中,重度残疾分为重度I级、重度II级、重度III级三个等级。在国家和省医保部门未出台伤残评定标准前,应按照《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成人伤残综合评定技术规范》和《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痴呆)伤残评定技术规范》进行评定。
(5)申请人对评审结论有异议怎么办?
对公示后的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实名向公示的委托机构反映。受委托机构应当及时受理,经核实后在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评。申请人应按要求配合再评价工作。
申请人或代理人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在收到评估结论后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居住地所在区(市)、县的委托代理机构申请复评。受委托机构在受理复评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评,申请人按要求携带相关疾病资料到指定的复评点进行复评。
(1)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的提供方式有哪些?
残疾人(试点期间的重度残疾人)
或者监护人可以自主选择。
以下任何护理服务
▼
协议护理机构提供的机构护理服务;
协议托养机构按照约定的服务项目、服务标准、频次和时间等提供的上门托养服务。;
由经过标准化培训的个体服务人员(家庭成员、亲属、邻居及其他愿意提供护理服务的个人)提供的居家护理服务。
(二)重度残疾人员的服务项目、服务提供方式或残疾等级发生变化如何处理?
重度残疾人的服务项目、服务提供方式或者残疾等级发生调整的,可以提交变更申请。经审核后,从次月起按变更后的服务项目、服务提供方式或伤残等级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1)长期护理保险的给付范围和给付对象是谁?
长期护理保险支付的费用用于为重度残疾人购买基本生活护理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日常护理。
对已经由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依法应当由第三方承担的、或者已经按照其他政策给予补贴的护理费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重度残疾人(或其法定委托人)选择约定的护理机构提供机构护理服务或居家护理服务,长期护理保险的基本护理待遇和专业护理待遇支付给选择的护理机构;选择经过标准化培训的个体服务人员(家庭成员、亲属、邻居等愿意提供护理服务的个体)提供居家护理服务。长期护理保险的基本护理津贴支付给选定的个人服务人员,专业护理津贴支付给选定的提供服务的护理机构。
(2)长期护理保险的赔付标准是什么?
经伤残评定符合长期护理保险缴费条件的重度残疾人,自评定结论出具的次月起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治疗标准分为
基础护理和专业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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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护理待遇以伤残等级对应的城镇职工月护理费为基数,按照75%的比例实行定额支付:
重度一级1077元/月/人;二级为1437元/月/人;三类1796元/月/人。
专业护理治疗根据不同的残疾等级和护理方法实行定额或固定支付:
选择由个体服务人员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残疾人,可自愿选择由协议养老机构提供社会支持服务,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根据残疾等级进行限额赔付:重度不超过300元/月/人;二级不超过400元/月/人,三级不超过500元/月/人,
选择由协议养老机构提供机构养老服务或居家养老服务的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根据失能等级进行定额赔付:重度I级300元/月/人;二级400元/月/人,三级500元/月/人。
提示:选择由未经规范培训的个体服务人员提供居家护理的,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照伤残等级对应待遇标准的80% 的比例支付。
(3)什么情况下会支付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重度失能人员因康复、死亡、欠费等原因丧失长期护理保险待遇资格的,经核实认定失能等级发生变化或不符合长期护理保险给付条件的,由协议托养机构或委托机构办理终(中)期护理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