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居民参加居民医保
一、处理对象
符合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社区居民),应当通过社区社保机构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老年居民;
2.失业人员;
3.18周岁以下未入学的儿童和婴幼儿,或父母为本市市区户籍,在本市以外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儿童)。
二。结算年度和申报支付期
1 .老年居民和失业居民医保结算年度为次年4月1日至3月31日,申报缴费期为每年1月10日至3月25日;
2.居民少儿医保结算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申报缴费期为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
三。处理过程
1.社区居民在年度申报缴费期内,由本人或监护人携带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社区社保机构,填写《苏州市社区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办理下一结算年度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手续。对于申请续保的参保人员,应准确填写其社保个人号码。
失业人员还须提供其就业创业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符合免除条件的重度残疾人还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听力语言残疾一级、视力肢体残疾一至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一至四级的残疾人视为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可免除劳动能力鉴定)。
2.社区社保机构对个人申报的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居民医保资格,并打印《苏州市城镇居民医保(税)登记表》。
3.居民医疗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征收。小区居民凭上述打印好的表格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申报缴费期限内按照税务部门规定的缴费方式(税银平台合作银行网点或网上缴费)进行缴费。具有豁免资格的被保险人在办理申报确认手续后,完成下一年度的保险业务,无需个人缴费。
四。注意事项
1.对于达到参保年龄、户籍迁入本市市区、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失业、被鉴定为重度残疾、生育等情况的人员。,且符合居民医保条件的,可在结算年度内申请参加当期居民医保。上述人员应在每月25日前完成参保登记和缴费申报手续,按年度标准缴纳居民医保费或按规定申请豁免后,从次月起享受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其中,对于刚出生的婴儿,父母必须在申报户口后3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才能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
2.社区居民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才能享受相应年度的居民医保待遇。符合参保条件,但未在申报缴费年限内办理参保手续的社区居民,出生后3个月以上申请居民医保的新生婴儿,须在下一结算年度的申报缴费年限内办理参保手续,结算年度内不予受理。
3.首次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应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障卡。
4.老年居民和失业人员参加居民医保后,应当连续缴费。参保后中断参保的,在办理续保手续时,应同时缴纳中断期间各年度的医疗保险费(已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年度除外)。符合免缴条件的,如遇上述情况,也必须办理缴费手续,缴费金额不减不免。逾期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上述情况下的参保人员,由社区社保工作机构通知个人到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打印《社会保险费(税)征缴通知书》,参保人按照税务部门规定的缴费方式(税银平台合作银行网点或网上缴费)缴纳当年缴费和补缴金额。
5.失业人员可按灵活就业办法参加居民医保或职工医保。失业人员在选择险种前应详细了解相关政策法规,选择适合自己的险种。
6.社区居民是否符合居民医保费免缴条件,以登记时的条件为准。
7.如被保险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基本信息。需要更正或变更的,由社区社保机构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或户口簿,填写《苏州市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变更申请表》,到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姓名或公民身份号码变更的,应及时到市社会保障市民卡服务中心办理社会保障卡换领新证手续。
8.参保居民在结算年度内因死亡不符合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条件的,其家属应及时向社区社保机构报告,由社区社保机构办理个人保险关系注销等相关手续。
9.结算年度开始后进入待遇享受期,已缴纳的居民医保费不予退还。
居民养老保险
一、处理对象
符合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条件,且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
二。支付条款
1.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年缴费,每年缴费年限为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缴费年限为9月至11月。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应在年度申报缴费期限内办理当年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申报缴费手续,个人缴费标准由本人在当年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中自行选择确定。
2.被保险人符合投保条件后未能及时缴纳保费,或者投保后保费中断的,可以在申报缴费期限内申请缴费。年度缴费标准由本人在办理缴费手续当年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各档次中确定,补缴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等参保人员申请缴费的,按照选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全额缴费,不享受政府代缴费。
三。处理过程
1.参保人员应当在年度申报缴费期间内,持下列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社区社保机构办理本年度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手续:
(1)户口簿和身份证;
(2)《苏州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申请表》。
2.社区社保机构审核后会打印《苏州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税)登记表》,涉及上一年度缴费的还应打印《社会保险费(税)征收通知书》。
3.居民养老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征收。参保人按税务部门规定的缴费方式(税银平台合作银行网点或网上缴费),于11月底前凭上述打印好的表格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进行缴费。
四。注意事项
1.符合居民养老保险政府缴费条件的困难对象,在办理缴费申报手续时,应申请政府缴费。对于选择最低缴费标准的政府全额缴费对象,在完成申报手续后,缴费即视为到帐,个人无需办理缴费手续。
2.为落实精准扶贫政策,社保经办(工作)机构可根据民政部门提供数据,告知本人相关规定,在年度申报缴费期开启前提前办理政府缴费手续,对城市低保、特困供养人员、未脱贫低收入人群中的居民养老保险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