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试行)》


福建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基本条件

省级高层次人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在福建就业创业(含拟引进有意来闽人才)。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福建省内事业单位(含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聘用的人员。)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外籍人才、海外人才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每年在福建工作至少6个月;且近三年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额一般不低于3万元,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四个设区市(以下简称山区市)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年纳税标准降低20%;

(2)福建省内企业聘用的人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外籍人才、海外人才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每年在福建工作不少于6个月;且近三年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额一般不低于7万元,山区城市和重点县年纳税标准下调20%;

(3)在福建省设立(领办)企业的人才,须担任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裁、合伙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之一。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占创业资金30%以上或后续创业资金占创业资金30%以上。企业有项目研发和成果转化所需的部分资金(不低于50万元)和由技术研发、生产经营和管理人员组成的团队。

(4)自由职业者须为民政部门批准的全国性社团成员,并符合所在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规定的其他条件(相关条件须报省人才办批准)。

4.在年龄要求上,对现有人才没有限制。对于引进人才,超级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A类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B、C类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对能力突出或我省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急需的人才,经认定单位研究并报省人才办批准后,年龄上限可提高5年。台湾省居民没有年龄限制。

5.身体健康;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科研作风;较强的创新和创业创造力;个人(含前企业)信用记录良好,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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