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残疾鉴定标准

凯尔特人队标2022-08-15  10

青岛市残疾人残疾分类

分类原则

根据残疾的不同,可分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种残疾。

1.视力残疾

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且无法矫正或双眼视力狭窄,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残疾包括失明和低视力。

2.听力残疾

各种原因导致双耳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清或听不清周围声音和言语声,影响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3.言语残疾

各种原因引起的不同程度的言语障碍,经过一年以上的治疗,未治愈或病程两年以上,使其不能或难以进行正常的言语交流活动,从而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包括失语症、运动性构音障碍、器质性构音障碍、发声障碍、儿童言语发育迟缓、听力障碍引起的言语障碍、口吃等。

注:3岁以下无限期残疾。

4.身体残疾

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受损,导致肢体畸形或瘫痪(瘫痪)和肢体、躯干畸形,从而导致人体不同程度的运动功能丧失,活动或参与受限。

身体残疾主要包括:

a)由于受伤、疾病或发育异常导致的上肢或下肢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碍;

b)由损伤、疾病或异常发育引起的脊柱畸形或功能障碍;

c)中枢和外周神经损伤、疾病或发育异常导致的躯干或四肢功能障碍。

5.智力残疾

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水平,并伴有适应行为障碍。这种残疾是由于神经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障碍,限制了个体的活动和参与,需要环境全面的、广泛的、有限的、间歇性的支持。

智力残疾包括智力发育期间(18周岁以前)智力发育迟缓或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的智力低下;或者智力发育成熟后,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智力受损或明显下降。

6.精神残疾

各种精神障碍1年以上未治愈,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受到认知、情绪和行为障碍的影响。

7.多重残疾

同时,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中有两种以上残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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