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条件
处理条件
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由职业者自愿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并符合下列条件。根据自愿原则,可以个人名义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年满十八周岁,男性不满六十周岁,女性不满五十五周岁;
(二)在青岛社保机构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
注:在青岛市社保机构正常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的自由职业者,参照现行社会保险缴纳状况。应当为自由职业者缴纳社会保险并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含本市用人单位或自由职业者)。自谋职业的转业干部不受此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