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4月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其中,缴费基数上限按照2017年天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16821元/月)确定,下限按照2017年天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364元/月)确定。